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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三哥,您好
〖山哥〗〖2000-6-20 10:10:00〗 〖讨论〗〖删改
哪天汽油专卖、升价了,三哥您一定要告国务院,说你为现在的价钱买了汽车,哪天物业管理费又提了,你是不是要告他一状---让他赔偿购房及一切损失,我在静候佳音,三哥,我们都听您的,电费、利息税、股票印花税……告他,三哥,我们的精神领袖!
▲[我来说一句 2000-6-20 10:25:36] 山哥先生:
汽油专卖升价有法律依据,请问佛山电信有权定价吗?有权调整吗?请你拿出依据来!
佛山电信口口声声有依据,请问它的依据是什么呢?有广东省物价局的当时批文吗?有佛山市政府的当时批文吗?我告诉你《价格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谁定的???2000-6-20 11:38:23]专卖、专营本来就是国家定的,开放与否也是国家说的,你怎么这么糊涂呀三哥,不信你开一间电信局、电力局看看?!

[188] 庭审问答录
〖三哥〗〖2000-6-19 23:53:00〗 〖讨论〗〖删改
一.被告98年5月和99年5月调整资费的依据是什么?
答:被告98年5月和99年5月调整资费的依据就是2000年3月广东省电信管理局给佛山城区法院的复函---事后认定佛山电信局两次调整资费合法有效。
二.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损害原告利益?
答:有上级文件依据,当然不算违约,至于原告的利益,谁管他。
三.被告先后两次调整资费是否合法?
答:当然合法!有上头文件嘛。
四.本案被告是否需要法律责任?
答:什么法律责任?笑话。(我是电信我怕谁)
五.本案适用的法律?
答:本案不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案适用广东电信管理局的“复函”。(真是国法不如家法,大法不如小法。)

[187] 欺骗老百姓算不算有罪?
〖杜渝〗〖2000-6-19 23:29:00〗 〖讨论〗〖删改

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全国各地的价格战由来已久,国人已见惯不惊。到了五月中旬,重庆移动通信公司和联通重庆分公司将电信与联通的价格之战提升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

  为了发展用户,两家公司分别推出了“本地通”、“新重庆卡”两种业务项目,其实质是原有139、130用户及新购用户可以转变为座机费25元/每月、通话费0。20元/每分种的手机。

  该项目一出台,立即在重庆引发了抢购风波,购买者排成长队水泄不通。

  继而很快引起了国家信息产业部的关注。5月19日,两家公司的头脑奉命进京开会,信息产业部对其严重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彻底的否定。随后两家公司出台了“纠正办法”、“重庆电信管理局答记者问”并刊登在重庆的各大报纸上。

  先且不论两家公司无序竞争的弊端。对于中国信息产业部的各项资费政策,作为经营主体,两家公司是最清楚的,可他们仍然做出了这一举动,而在被查处以后,只轻描淡写的出了一个“纠正”和答记者问就再没下文了。

  “纠正”说:6月21日-----7月4日,用户自行到两家公司的营业厅办理销户手续,凭发票退还费用;6月21日前的话费由两家公司承担50/00,用户承担50/00。

  该“纠正”似乎有纠而不正之嫌。由于两家公司的全部错误举动,没有任何过错的用户竟又要自行前去排队退货,为卖方的无序竞争承担后果。为什么不能登门退费以示诚意呢?第二点更是无稽之谈,用户本来就只付50/00的话费,两家公司为用户承担50/00从何说起?

  然而,在重庆电信管理局政务处答记者问中,谈及两家公司是否对用户违约一事时说:根据1999年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对,两家公司违反了信息产业部的资费规定,这合同应该无效。

  那么,两家公司是在知道资费规定的前提下推出业务项目的,也就是说,它们要么造成事实,损害国有资产;要么被否定,让老百姓承担一定后果。——老百姓是国家的主人,两家公司这样的做法,算不算是存心损害老百姓,存心欺骗老百姓?

  而他们付出的代价仅仅是“纠正”,还要老百姓排队等候“纠正”! 欺骗老百姓有什么后果呢?道歉!批评教育!下不为例!无论怎样,结果都是没有罪!

  如果欺骗老百姓不仅没罪,还有“搞头”,那么,谁还不乐此不疲呢?

  要是每次欺骗后都能惩罚作蛹者;要是不管什么原因,欺骗百姓就得下课,那么一些垄断企业和职能部门恐怕就没这么猖狂了吧!

[186] 电信案判决书(原文)
〖三哥〗〖2000-6-19 20:12:00〗 〖讨论〗〖删改
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佛城法债初字第21号
......
本庭认为:目前电信资费标准是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邮电部的规定由国家和省一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各市电信在省级授权范围内或不违反上级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被告据此增加拨号上网专线的新服务项目,是合法有效的。1999年3月,省物价局和省邮电管理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重新调整广东省的电信资费,被告因此从同年5月相应调整资费标准亦是合法有效的,不属违约行为。因被告通知原告变更收费标准的时间是99年5月10日,因此被告应从同年6月起按新标准收费,99年5月被告按新标准多收243.72元应退还给原告。原告以被告违约,要求按原约定的标准收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多收的243.72元给原告。逾期履行,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40元,被告承担10元。该费用原告已全额预交,被告承担部分在还款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谭荣芬
审判员:郑妮嘉
审判员:马咏红
佛山市人民法院(章)
二000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丁亚妮

[185] 做一个理智的网民
〖网民〗〖2000-6-19 16:30:00〗 〖讨论〗〖删改
网民同志,请理智点,不要给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煽动,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任何法规都有不完善的地方,只能逐步完善,譬如网吧不能玩电脑游戏,谁都知道这合理性有多大,谁都知道网络游戏和局域网游戏有多大区别,而且游戏与网络、计算机本来就不可分割,有谁去告国家公安部呀?
▲[F152000-6-20 20:47:12] 什么是做个理智的网民?人家打了你的左面,你还"理智"把右面送上,这样才叫理智?对争取合理权益就叫
别有用心,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你这不是理智,是不要面.
▲[ABC2000-6-22 15:39:23]F15给人说中了心事,狗急跳墙,乱叫一通

[184] 那个"官"大?
〖just-so-so〗〖2000-6-19 13:28:00〗 〖讨论〗〖删改
请教各位:
有谁知道市中级法院院长的"官"大"权"大,还是省电信管理局局长的"官"大"权"大?我认为这是在向中院上诉前应该了解的,就是说,我们是不是应该到比省电信局长"官"大"权"大的法院去告,才有一点胜诉的可能呢?(法律程序能否这样,我不大懂,我只是异想天开,只是觉得,真正做到司法独立,还需要走很长很长的路,敢于对比自己"官"大"权"大的说"不"的,目前还可以说绝无仅有.)

[183] 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向消委会要复函呢?
〖天边一只雁〗〖2000-6-18 23:52:00〗 〖luodingcn@yeah.net 〗〖http://ldclub.yeah.net/〗〖讨论〗〖删改
游律师,法院根据广东省电信管理局的复函来作为判案,法院有说出它的理由和法律根据了吗?
我有个想法,如果说电信管理局作为所谓的权力机关的复函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那作为消费者的保护神---广东省消委会的复函,我想也应该可以起同样的作用,那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向省消委会要复函呢?即使我们没有权利向消委会要,也可以叫法院向消委会要吧,我相信消委会如果真正是为维护我们消费者权益的话,它的复函应该是帮我们的。不知你意下如何?

▲[ 游律师2000-6-19 22:44:38]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法院根据广东省邮电管理局的复函作为判案依据。
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邮电管理局作为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电信资费政府定价的职能部门,可对有关做法是否符合资费政策表明自己的看法——尽管其看法未必正确。当然,这绝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对其意见采纳与否取决于法院的判断。省消委会的职能显然有所不同。

[182] 谁能告诉我?4元/时的信息费是如何来的?
〖罗定网友〗〖2000-6-18 2:43:00〗 〖讨论〗〖删改
我们163拨号用户,电信收信息费4元/时,是否意味着internet的信息是电信提供的呢?我们是用了电信的线路,我是交了初装费的啊!电话费也得收,上网对电信来说不就是用市话吗?电信给了我啥信息?我是外行,请教大家!
▲[这都不懂?!2000-6-20 14:01:33]这都不懂,还在这里叫什么??

[181] 复函=黄马褂?
〖罗定网友〗〖2000-6-18 2:11:00〗 〖讨论〗〖删改
本案适用的法律有《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但是不是电信不用遵循
《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是这样,下次电信要停你门的手机或固定电话
时,也只须取得XXX复函就可以咯!复函就等于皇帝手御?那究竟是谁把电信宠成皇儿?
复函就变成了黄马褂啦!

[180] 电信存在着明显过错——这个事实是无法回避的!
〖ok〗〖2000-6-18 1:09:00〗 〖讨论〗〖删改
电信为了达到了迅速“抢占数据通信市场”、扩大市场份额的目的,隐瞒其包月未经批准的事实(就现有证据来看,包月是违反资费政策的),且对服务期限不加明确规定,致使用户以为包月制合法并可长期有效才申请上网专线,电信存在着欺诈和明显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赔偿用户购置设备损失、精神损害等。
法律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9] 令我心痛
〖阳江网友〗〖2000-6-16 14:17:00〗 〖讨论〗〖删改
关于陈德强案,佛山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令我心痛 ,心痛的是有法不依,却以广东电信管理局

对佛山城区法院征询函的复函作为判案依据 。就象我家的小孩子与别家的小孩子闹纠纷,法院

却以对方家长的复函作为判决的依据。可悲啊。。。。。依法治国何时得以体现!!

[178] 广东省169 用户被诱奸
〖罗定网友〗〖2000-6-16 4:22:00〗 〖讨论〗〖删改
广东省169。163并网,169 用户4--7月按原收费,7月到年底信息非按163半价收费!169用户正被广东电信诱奸!

[177] 是轮奸
〖罗定网友!〗〖2000-6-16 4:16:00〗 〖讨论〗〖删改
不知道我们罗定网友何时遭污辱!

[176] 从电信资费的法律规定看被告佛山电信的致命弱点
〖ok〗〖2000-6-14 23:35:00〗 〖讨论〗〖删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另据省物价局相关规定,电信资费执行政府定价。根据国家电信总局和省邮电管理局、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对拨号上网用户的通信费明确规定:先是按市话费标准收取,后于1999年3月调整为分时段按市话费标准的半价和按市话费标准收取。由此可见:
1、被告佛山电信无权自定拨号上网通信费的收费标准,也无权自行对上网通信费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2、被告佛山电信没有合法的依据自行推行包月制,违反了上述拨号上网的通信费标准,无效。同样地,没有合法的依据自行调整包月制,违反了上述拨号上网的通信费标准,无效。
人民法院判定被告推行包月制和调整包月制是否有效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应以它是否违反当时的上网通信费标准为依据自行作出评判。广东省邮电管理局无权对其是否合法有效作出事后认定。我们也注意到:该函虽称征得广东省物价局同意,但并没有广东省物价局的正式文件。

[175] 那个复函的内容是怎样的?
〖aaclub〗〖2000-6-14 22:52:00〗 〖http://aaclub.yeah.net/〗〖讨论〗〖删改

[174] 倾斜的天平----庭审实录
〖三哥〗〖2000-6-14 22:05:00〗 〖讨论〗〖删改
法律的天平在向权力倾斜
新千年6月13日下午2.30时,网民状告佛山电信案一审第二次庭审在佛山城区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判。在宣读法庭纪律之后,一声“起立”,审判长领着两名审判员在原被告双方及二十多名旁听群众注目之下鱼贯走向法庭,审判长在一番例行公事的开场白及宣示了双方庭前递交的证据之后,随即展开第一轮辩论,法官规定的辩论题一:被告九八年九九年调整资费的依据是什么?辩论题二: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损害原告利益?辩论的结果是明显的:被告一直无法提供出示任何有关实行和取消包月制的合法有效依据,被告单方违约调整资费,致使原告的通信费由每月六十元上升到二百四十多元,原告的利益明显受到损害。辩论期间,审判长向双方出示了广东电信管理局对佛山城区法院征询函的复函,其大意是:电信资费执行国家定价,各地电信在不违反国家定价的原则下,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随时调整资费标准,佛山电信在实行和取消包月制的过程中尽管存在不足的地方,但其调整资费是合法有效的……。法官宣读完复函接着宣布第二轮辩论,题目一:被告先后调整资费是否合法?二:本案被告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三:本案适用的法律?控辩双方进行了尖锐激烈的答辩,原告律师对法庭提出的三个争议焦点逐一进行辩论,明确指出被告到目前为止无法提供两次调整资费的合法有效依据,对推出和调整包月制是否有效应以当时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广东省邮电管理局无权作出事后认定,广东省邮电管理局是被告直接的主管部门和相关的业务单位,其证明力的可信性值得质疑。是否有效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认定。由于被告违反双方约定,单方违约提价而致原告蒙受损失,被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适用的法律有《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辩论结束后,法庭试图进行调解,但被告拒绝调解
法庭在休庭二十分钟后,经合议庭合议,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佛山市电信局于1998年5月推出包月制合法有效,于1999年5月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包月制同样合法有效。原告陈德强要求恢复原包月制依据不足。因被告实际执行调整为包月限100小时的时间是从1999年6月份开始,故判决被告应退回1999年5月多收的243.72元通信费给原告,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到此结束,天平终于向权力倾斜。

[173] 城区法院为何不征询电信总局?
〖小弟〗〖2000-6-14 15:58:00〗 〖讨论〗〖删改
国家定价当然应由国家邮电管理局解释!
游律师是否去信征询国家邮电管理局?
如果上诉还在佛山,那凶多吉少......
▲[ok 2000-6-14 22:39:45]判断它是否有效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应以它是否违反当时的上网通信费标准为依据自行作出评判。

[172] 当初,我相信依法治国成为何能
〖阳江网民〗〖2000-6-14 9:45:00〗 〖yjaw@21cn.com 〗〖讨论〗〖删改
一埸句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游戏暂且落幕,带给我的反思是深刻的,依法治国只能是国民的心愿,要实现这一心愿
只能是抗争,如且要不停地抗争。积疾已久的体制,我不想看到你溃决的那一时刻,作为守法的国民,我真诚地希望
这一体制慢慢地会好起来!

[171] 广东省邮电管理局的复函岂能作为判案依据
〖123〗〖2000-6-14 9:10:00〗 〖讨论〗〖删改
在法庭上,主审法官出示了广东省邮电管理局对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征询函的复函,大意是:征得广东省物价局的同意,认为佛山市电信局1997年推出的包月制虽有不足之处,但是有效的;1999年5月调整为限100小时也是有效的。
原告代理人提出异议:对推出和调整包月制是否有效应以当时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应由人民法院作出认定,广东省邮电管理局无权作出事后认定。广东省邮电管理局是被告直接的主管部门和相关的业务单位,其证明力的可信性值得质疑。对其调整包月制的效力作出事后认定也说明其费资费政策的为所欲为和极不合理性。

[170] 身为中国人的悲哀!!!
〖一对中国法律制度切底失望者〗〖2000-6-14 3:04:00〗 〖讨论〗〖删改
得悉法院的判决及判决依具后,我深深感到巨大的悲哀!!
无怪乎美国每每指责中国的人权状况,我众于真正明白到,在中国,只有
权,没有法!!!
我只感到奇怪,“人民法院”为何
还不即日更名“权力衙门”??

[169] 应该是改变这种不合理现象的时候了!
〖游律师〗〖2000-6-14 0:01:00〗 〖http://oklawyer.126.com/〗〖讨论〗〖删改
在有关电信资费的政策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但实际上,按此规定实行的少之又少。电信部门既是市场游戏参与者,又是市场游戏规则制定者和裁判者的地位仍然固若金汤,今天它可以推行包月制,明天它可以宣布取消包月制,后天它又可以恢复包月制,这就是它为所欲为淋漓尽致的体现。舆论的批评,消费者的声讨,丝毫改变不了现实。如果这种状况不予改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如果电信部门不为此付出代价的话,它将会继续为所欲为。现在应该是改变这种不合理现象的时候了!今天,我们希望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对其为所欲为付出代价,那就是无条件继续履行包月制协议。
当政府对电信部门用心良苦的时侯,当消委会无力调处的时侯,当舆论监督苍白无力的时侯 ,广大网民、广大消费者惟有寄希望于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法院。在佛山,在荆州,在罗定,在西安,全国各地网民纷纷起诉到法院,他们就是希望人民法院能主持公平与正义,希望人民法院能起到一个促进和制约作用。——律师代理词
若干年后,当我们回首这一切的时候,我们会深深感受到:广大网友现在为维护自己权益而采取的法律行动的意义将是史无前例的!

[168] 人民法院也是苍白无力
〖just-so-so〗〖2000-6-13 23:24:00〗 〖讨论〗〖删改
正因为电信管理局有国家授予的权利,它的"话"就是法规,电信部门推出或者取消一项服务它说合法就合法,它说不合法就不合法,于是就有了法律依据,法院就只能判定电信部门是合法行事,因为法院不能否定电信管理局的法规性的"话".如此说来,被告应该是电信管理局,它在做出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的时候,完全不顾消费者的利益,不顾践踏法律,纵容所辖范围里的违法行为.可是,要判定一个政府的行政机关的对错,"与本案无关"!人大对电信收费问题举行的几次"听证会"的效果说明,人大也是"苍白无力"!

[167] 若干年后……
〖fshzws〗〖2000-6-13 22:49:00〗 〖http://aaclub.yeah.net/〗〖讨论〗〖删改
若干年后,当中国点心回首这一切的时候,他们会发觉:现在为了维护自己丰厚利益而采取的行动的后果将是史无前例惨痛的!
三哥、我支持你!!!!!

[166] 败诉败在哪?
〖三哥〗〖2000-6-13 22:34:00〗 〖讨论〗〖删改
各位好!今天我心情特不好,佛山网民状告电信违约取消上网专线包月制一案一审第二次庭审于今天下午在佛山城区法院开庭,合议庭经过庭审当庭宣判我败诉(详情另述)。经过半年投诉,半年起诉,其中甜酸苦辣,百般滋味在心头,不管结局如何总算有个了断。(结局未完,我还要上诉。)佛山电信胜诉的依据就是其上级----广东电信管理局的一份给法院的复函,其大意是:电信收费执行国家定价,各地电信在不违反国家定价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随时调整收费标准,佛山电信在取消包月制的过程中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调整收费标准是合法有效的......。
诸位:权大还是法大,相信大家心中有数了吧!

[165] 法律的尊严何在?
〖天边一只雁〗〖2000-6-13 21:09:00〗 〖ilikenet@21cn.com 〗〖http://ldclub.yeah.net/〗〖讨论〗〖删改
我们的国家领导人在大声喊“依家治国!”,而我们的法院却把电信部门的一纸文件作为判决的依据,这分明是为了维护电信部门利益而把法律当儿戏,把电信部门的利益凌驾于法律之上。
我们不禁问“依法治国离我们还有多远?”

无论结果怎样,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陈德强,游律师,天边一只雁,佛山网民,罗定网民,阳江网民,广东网民,全国网民会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斗争到底的决心是不会改变的!

[164] 法律还是法力
〖三哥〗〖2000-6-13 20:52:00〗 〖讨论〗〖删改
一纸广东电信管理局的复函就代替了法律,看来法律还是大不过法力嗷!

[163] 权力又一次扬起了它骄傲的头颅
〖just-so-so〗〖2000-6-13 19:18:00〗 〖讨论〗〖删改
一纸电信管理局的复函,权威地界定了它管理下的电信部门的为所欲为均可视为合法:推出包月制,合法,取消包月制,合法,换句话说,电信管理局属下的电信部门,就是因为电信管理局有国家授予的权利,那么,电信部门怎样做,只要电信管理局肯出具一个意见或者复函什么的,谁也不能说它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不管它给消费者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害.可是,大义灭亲,自古以来屈指可数.

[162] 三哥,罗定网友支持你
〖天边一只雁〗〖2000-6-12 23:03:00〗 〖http://ldclub.yeah.net/〗〖讨论〗〖删改
盼望您的好消息

[161] 明天开庭啦
〖三哥〗〖2000-6-12 19:31:00〗 〖讨论〗〖删改

网民状告电信一案明天(13日下午2点30分)就要开庭了,地址是城区法院第二审判庭。佛山日报和新快报记者均到庭旁听,我已经通知了部分网民,如果大家方便有空请尽量前去参加旁听。
谢谢!

▲[彼阳2000-6-12 20:15:27]游律师,我是浩子介绍来的!我是负责IT官司的,最近我们做了一个IT说法,http://news.yesky.com/law/index-it.htm 在您方便时去看看!!

对了,网民陈德强状告电信一案明天就开庭了,我们天极网想在后天即6月14日做一个头条新闻,我们特邀您给我们写稿子!!我们感激不尽!

另外,我们IT说法分站想邀请您给我们写稿子,主要就是:一旦案件出来了,你站在法律的角度分析案件,以新闻、评论的形式表现,具体的您可以到我们的IT说法里看看

最后,IT说法愿与您的个人主页交换链接!!

具体事宜请与彼阳联系:

OICQ 846957
邮件:biyang@cpcw.com sungh@yesky.com
电话: (023)63856699转851
传呼:198-231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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