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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向当地司法局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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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女孩被这两母子整天的这么纠缠,搞的头昏脑涨,精神恍惚,甚至产生了错觉算了就这样了吧,不要在闹下去了!嫁给他算了! 而他们分手的原因可正是因为男孩的喜怒无常 男孩母亲的蛮不讲理呀!!!这可是她一生的幸福啊!! 她该怎么办??把事情闹大是对大家都不好的啊!尤其对那女孩可是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啊!!要是给他们讲理可更本是行不通的啊! 她该怎么办???怎么才能摆脱悲惨的结局?? 还有他们还共同买了一套住房(没有过户)女孩也出了一部分钱,可住房转让协议和户主的收款收条都写的是他母亲的名字。 百般无赖之下我代她在网上求助 请各位法律界专家为她找一条她适合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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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其男朋友及母亲的过份行为,可请求妇联或公安部门协调解决。 共同买房问题,应收集支付款项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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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问一下关于搞电子地图,意思就是在网上有一个城市的地图,然后以地图的连接为企业上网,这样的地图使用是否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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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普通地图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地图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地图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复制、发行、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其地图。 你在网上设置城市电子地图为企业上网,将可能构成非法出版和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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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生效后,前妻不但不屡行义务,反而于拿到判决书的第二天又亲自到我的单位递发诽谤信件;今年2月10日(大年三十)分别给我,我母亲及我哥哥寄发了语言极其下流的信件,对我及我先生进行侮辱(没有具名);更为恶劣的是,今年3月中旬,前妻又到当地某报社将已经构成名誉侵权的内容进行反映,该报社记者偏听偏信她一再之词在未与我们取得任何联系的情况下,将前妻曾向众多单位大量寄发的诽谤内容在报纸上以显著篇幅刊登(前妻用同音化名,我用的同音小名),有人见到登载后打电话到我家告诉我们,我们才知道这事.目前,此事不但在单位给我们造成更为恶劣的影响,而且也使我和我先生的心灵受到巨大的伤害(法院判定第一次名誉侵权后,我们还没来得急要求强制执行,没想到第二次范围更加广泛的名誉侵权又接踵而至). 请问:(1)这次,我们能否以前妻的情节恶劣而起诉刑事诽谤罪? (2)报社是否已对我们构成了名誉侵权? (3)我们能否要求精神赔偿(第一次审理时,法院以我们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而未予主张)?金额以多少为恰当?需提供什么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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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主要指手段恶劣的;在社会及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该人是否构成诽谤罪,根据具体情节确定。情节较重,但又未构成犯罪的,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如所述属实,报社应构成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名誉权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你们应提供可证实上述情况的所有证据。具体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此种情况一般从数千至数万元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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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法律上是否允许? (2)如允许,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3)“监护责任”的具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4)监护责任从其父转移至外公外婆后,该婴儿与其生父之间日后是否仍然存有赡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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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允许其父将监护责任向该婴儿的外公、外婆转移。一般无需办理手续,但为明确责任,最好能协议确定。监护责任的转移对其父母子女关系没有产生影响,父母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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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咨询一下: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我在原单位工作还差3个月就满四年了,我应该得到几个月的补偿金?单位目前还可待岗3个月,在这期间发放基本生活费,如果3个月后没有合适的岗位而离岗后是否还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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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得到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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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前支付的款项为你的个人财产,婚后支付按揭的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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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通过介绍进入一间所谓的公司,但其"经理"是一个诈骗者,由于一些原因,此"经理"自封我朋友为会计.而其实我朋友对会计却一窍不通,将所诈骗来得钱财让其打条(收据),而没有任何公章或者"经理"签名,这些钱以他的(朋友)名义开户头,存进银行,"经理"用钱时,就谁意打条签个名,后来有些钱连条也没打.如今此"经理"以被逮铺.请问,如有证人证明此'经理"拒绝打条,或者说此"经理"说收来得钱花掉后都有票据(有证人),那么这个证人是否有效.是否我的朋友还会收到牵连? 如今案件正在审理之中,请您尽快回复,再此特别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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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证人证明“经理”拒绝打条或者将钱花掉对本案的性质应不构成实质影响。问题的关键应在于你朋友是否知道该公司进行诈骗并是否参与了诈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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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配偶的银行帐号、名下的物业是否也要被冻结、查封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其配偶的财产与经济问题有牵连,属非法来源,那么司法机关应依法出具手续予以冻结、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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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一个朋友在大连开了一个酒吧,因为今年要出国留学,忙于办理手续,委托一个人办理兑店事宜,并签定了委托责任书!而那个人利用此便利私自伪造了合同,多增加了半年房租(大约1万元左右),并成功转兑,把扣除那部分房租后所兑的钱给了我朋友,我朋友支付了他一部分酬劳后离开大连。现在兑店人在合同到期后发现了把我的朋友告上了法院!请问:我的朋友如何解脱? 注:1。我的 朋友和那个人签定了责任委托书! 2。兑店合同并为签署我朋友的名字,是被委托人签的字。 3。新签署的合同未说明房租何时到期,只写了何时开始一次性转兑! 因为我朋友联系的学校马上要开学了 想尽快知道你们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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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你朋友应对该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不知合同具体内容,无法详细抗辩事项。不过,你朋友可尝试以该款项为一次性转让费用作出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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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请教如下: 1.在实行实名制存款以前,银行工作人员对身份证(指第一代身份证)真伪的识别是否负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什麽。 2.第一代身份证真伪的识别是否有相关规定. 以上盼速回复,不胜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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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对身份证真伪的识别是否负法律责任,应根据对身份证的要求确定。比如《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此时银行工作人员对身份证真伪就负有鉴别的责任。 本人未见过第一代身份证真伪识别的有关规定。不过,一般认为,只要证实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比如该身份证没有明显可见的错误,我们就不能认为工作人员有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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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个朋友,他哥哥生前有三个小孩,最大的十五岁,最小的十二岁。自从他哥哥去世后,他大嫂不论怎么努力也难以维持生计,一个寡妇拉扯三个小孩也确实太难为她了。于是我的朋友就想接过一个孩子来养,但又怕他大嫂不肯。所以我想问一问,我的朋友能否通过法律的途径来争取到一个小孩的抚养权。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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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联系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如你朋友有证据证实其大嫂没有监护能力,可根据上述规定争取监护权。否则,必须征得其嫂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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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可以直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吗?(我不想诉讼,原因您也猜的出) 2、如果不能裁决,我该如何办? 3、如果能裁决,裁决的时间是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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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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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海淀区土地管理局的作法合法吗?我们应该到哪里去伸诉?除了到海淀法院上诉外,是否可以到北京市土地管理局或北京市告海淀土地管理局?我们是否可以到中办或国办以及纪监委告我们单位?是否有法律依据?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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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决职工住房之义务,房改之后,已改为“货币分房”。《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已明确了“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未知海淀区土地管理局仲裁书是依据何规定作出裁决,你们可查询该规定,以确定是向上一级土地管理局申诉还是向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在仲裁书中会明确告知你们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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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向单位领导反映,要求对其予以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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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合同明确按国家94年单价90%结算。按有关规定,有约定94单价的可执行到98年底。否则从98年6月1日起执行98年结算单价 。上述情况应执行那种结算单价。 本人请教上述二个问题的原因是:我们不知道私人投资工程,承包给包工头会造成无效合同局面。合同中约定质量赔偿包工头也以合同无效不认账,结算也以过去计划经济时代主管部门规定工程造价投标系在国家单价相差正负3%之内有效。而这几年为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主管部门已重新规定,允许工程队合理让利。本地这几年公建工程经正规投标,中标情况如上所述。而以合同法本意诚实守信原则,无效合同只是互相返还各自损失。无论按市场价还是按公建中标价包工头不但没损失,而且还有盈利。如果反而按国家单价全额结算,那不是奖励包工头无资质违法承包工程吗?本人见一生效的判决书,对无权经营种子的单位,已销种子影响产量造成损失要完全赔偿,而种子只能按一般谷子计价。理由就是不能支持非法经营,反之便承认经营合法。还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书,租赁经营场所,为逃税双方造假承包额,导致合同无效。对无效合同原真承包费数额这一点法院认定有效,理由是无效合同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有效性(该条款不违法)。而我们的情况应依据什么法规,案例或司法解释结算工程款,公正解决双方争议。为此,恳请专家给予指数。 电邮:hcs169@163.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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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原合同约定的按国家94年单价90%结算应该是基于认为包工头有合法资格而定的,现因包工头无资质承建致合同无效,因而该项90%结算条款也应无效。合理的做法应当按包工头的实际身份即私人的市场价格而定,即94年单价80%。至于该包工头的违法行为,审理的法院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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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成立的协议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单方毁约,应负违约责任。你可在取得双方已签协议的相关证据后,与用人单位交涉。无法解决的,如仅是用人协议,可向法院起诉;如带有劳动关系内容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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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协议也好,合同也罢,只要是自己签订,当然有权利拥有该协议。但自己没有保留,并不能自然就认为该协议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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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案情的有效诉讼期是多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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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 总的来说,一般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特殊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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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关系有抚养与赡养义务、相互继承的权利等,而如你所述的抚养侄儿关系只出于自愿,双方并无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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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述不清,什么房产手续呢?如属单位应承担的义务如出具证明等,你可要求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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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亲属间的抚养关系不同于收养关系。你可向你母亲和继父说明不同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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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先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交涉,要求其进行检测。如无法解决,可直接起诉房地产开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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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退房,首先应看销售合同对此情况的处理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已交付而不能通水、电、气、电话无法居住的,或者是严重超期仍不能交付使用的,应可解除合同、退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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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据此,化肥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但不是所有人或管理人过错造成的伤害(比如被伤人本身过错等),可免除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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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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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分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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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学校并不具有没收、扣留学生财物之权力。但是作为学生应遵守学校之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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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隔离犯”?现有法律应不具有此术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隔离审查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已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羁押的行为系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羁押期间,即应予折抵刑期,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或者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同时,必须指出,对被告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而不应以隔离审查代替羁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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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查盗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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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公证应指在对票据进行背书时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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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直接在本留言簿查看答复。 因工作关系,未能及时回复咨询,请谅解。本人将尽快按照咨询时间先后作出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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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问你网络应销是不是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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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是否违法应根据其具体形式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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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对象是妇女,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可能有女方强奸男方的案例。不过,新刑法颁布以前,本人曾在书上看过在云南有女方强奸男方的案例。新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应基于男女生理体制的不同。 就犯罪主体而言,限于男子,但妇女可以是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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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知该部集资是何性质,有没有构成刑事犯罪,且据称目前也有企业集资暂不予受理的规定。但如你依法起诉且法院已受理的,法院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判决;如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决的,你可向该院院长、上级法院或人大等部门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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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被查到,会受到什么处罚??或者说应该受到什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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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规定供参考,各地可能有所不同。《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粤府
1995 72号]第四十条:
从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对不依法履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实行以下处罚: (一)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每超一个月按最高额加倍处罚; (二)对双方或一方未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分居,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仍不分居的,每超一个月按最高额加倍处罚; (三)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发给《生育证》,其所生子女按计划外生育处罚; (四)不得为当事人出具外出做工或申领个体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原是在职干部、职工的,不得提拔使用; (六)公安派出所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和入户手续; (七)农村基层组织对嫁入一方当事人不予分配责任田和宅基地,不予享受其它集体福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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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你可据此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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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一个问题想向您咨询。 我的丈夫因触犯法律而被逮捕近一年了,目前已被检察院起诉,法院也开过庭了,但还没有宣判。我打算与他离婚,如果他同意,我们要采取什么程序?如果不同意,我又该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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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但由于你丈夫被逮捕,能否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当面了解其意思,具体可向民政部门咨询。 对方不同意离婚的,你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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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一个朋友因为办假证被抓住了。现在在看守所里,还不能看望。 请问一下我想知道他什么时候可以出来。 谢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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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假证应负的法律责任根据具体案情而定。无法确定说什么时候可以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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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7号]:“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你可向相关部门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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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谢您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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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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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无规定逮捕应经家属签名。会计被辞退时,因老板不付工资而将国库券抵押是否属侵占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该会计明确表示如果支付工资则予以退还,没有将之持为己有的意思,则不构成侵占;如果该会计直接将该国库券据转为自己所有,则构成侵占。集体企业将拍买款发放工资,应不构成侵占罪。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发放业务费的,可据此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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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好,首先为你们能提供免费咨询的服务精神表示敬意!现想咨询一个法律问题。 3月1日晚6点左右,我和妻子骑摩托(约价值1万2千元)到岳父家吃晚饭,岳父家住单位的家属区,家属区大门有门卫值班,岳父每月向单位交纳保安费5元。我们将摩托停靠在家属楼下并锁好。当晚10点左右,我们离开时,发现摩托车已经被盗,门卫表示对此一无所知,并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请问,我是否可以向岳父单位或门卫索取一定的赔偿?如可以,该如何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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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没有向你岳父单位交纳费用,应认为你与该单位没有构成保管关系,故你不能向该单位要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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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1单位做出这样的行政处分,合理合法吗? 2如果现在不服7年前单位做出的行政处分可以吗?是应该向法院起诉还是该向父亲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申诉呢? 3如果起诉或是申诉成功的话,可以获得应有的赔偿或是补偿吗? 4当时,父亲所在单位有规定--能够解决燃气问题的职工,奖励3万元,这笔奖金可以追讨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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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第十条:“国家行政机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个人回扣、手续费,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被处分人员对主管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对行政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分决定的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处分是否合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向作出处分的单位或上级单位申诉。奖励3万元的承诺,有权向单位提出要求。但因发生在七年前,仅就起诉而论,已丧失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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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 各位法律专家: 我们是陕西省东风机械厂(住所:陕西省铜川市王家河乡),现有一法律难题进行咨询。请指点迷路津,解我厂三千职工生活之苦。 情况是这样的: 山东省三联集团以其兼并山东临朐石汕机械厂所得资产1470万元及自己“商誉”230万元和三联集团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投资300万元成立三联集团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简称机械有限公司),1995年10月8日,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决定:1、变更山东省临朐石油机械厂为三联集团临朐石油机械厂;2、分别以石油机械厂的各主要车间为基础成立包括三联集团临朐汽车制造厂在内的六个新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文件上的法律手续)。三联集团临朐汽车制造厂和我厂发生业务往来。到1997年3月14日止,其欠我厂农用车桥款1353013.56元,久拖不还,我厂催要时,汽车制造厂的人员、资金被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调光,注册时的厂房、场地、通井机车间等仍被用作通井机生产。 我厂奔着潍坊中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的良好形象,遂于1999年4月将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及石油机械厂起诉于潍坊中院,并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该案主办法官在发诉状副本时也看到此景。谁知,开庭数月后,主办法官却突然通知要我厂撤销对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和石油机械厂的起诉,否则将驳回起诉。理由是汽车制造厂还在,仍有资产,并出示给我厂办案人员一份由三联集团人员赵XX“举证”给他的汽车制造厂的验资报告。我厂为了节约诉讼费用,依法提出追加汽车制造厂为共同被告,被主办法官拒绝。我们若“硬顶”,不撤诉,则上诉还要交相当数额的上诉费,且胜负未卜。无奈,1999年9月中旬,我厂只好撤回对机械工业公司和石油机械厂的起诉。潍坊中院收了我厂8000元诉讼费。 之后,我们按主办法官的意思又起诉了汽车制造厂,同时为了防止万一,我厂申请了财产保全。潍坊中院作出(1999)潍经初字第57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汽车制造厂注册资产通井机车间、生产线,其他楼房、设备等一百多万元资产。 到1999年11月20日,潍坊中院对该案件作出(1999)潍经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汽车制造厂)偿付货款本金1347013.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1997年3月14日开始,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诉讼费16770元由被告承担。” 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双方均未上诉,该一审判决书生效。 到2000年4月9日,我厂申请执行。而潍坊中院却发出(2000)潍中法执字第181号民事裁定书中止了该案的执行,理由是:“汽车制造厂已停产多年,并且所有的房产设备均已抵债,故暂无履行能力。” 事到此时,我厂三千名职工愕然:我厂依法申请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怎么能没有了呢?!潍坊中院作出的法律文书,怎么能前后矛盾呢?现在,我们强烈请求恢复执行,潍坊中院却置之不理。因此,面临困境的我厂职工一致要求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我厂的经济损失! 法律专家们,我们请教:我们向潍坊中院提出的国家赔偿要求合理吗? 陕西省东风机械厂(厂印章) 法定代表人:弥登玉厂长(签名) 代理人:郑引宏(签名) 手机:13992933296 或13619193417 二OO二年三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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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申请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问题,不能申请国家赔偿。你们应了解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清单、去向,以及被申请执行人被重组时有没有抽逃资金、财产。在掌握相关财产证据后,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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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的最新公告,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每份试卷分值为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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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408队队长助理、经营财务部部长(正科级)陈 伟,男,现年50岁,大专文化,中共党员。 2000年2月16日,我被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反贪局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拘禁于7451工厂招待所后,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李成美对我进行了持续30余小时非人的刑讯逼供。 2000年2月25日晚7时左右,在本单位领导、本人家属共同担保,并交纳了3万元保证金(双保)之后,我被“取保候审”。 2000年2月28日上午8时,我妻子和我妹妹到郴州市市政府拦住当时的郴州市市长、现任市委副书记为我申诉冤情。这一情况被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反贪局知道后,当天下午便将我以“涉嫌受贿”为由拘留于郴州市第二看守所。 2000年3月6日,北湖区检察院批捕科科长单独提审了我。 2000年3月8日,北湖区反贪局又将我押至湖南省资兴市看守所逮捕、羁押。 2000年3 月8日、3月13日,北湖区反贪局数人两次在资兴看守所审讯我。 2000年3 月28日、5月17日,北湖区检察院起诉科科长等2人又两次在资兴看守所审讯我。 2000年6月22日,北湖区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起诉科科长等3 人亦到资兴看守所审讯我。 在这多次审讯中,我一直坚决否认受贿,愤怒控诉刑讯逼供,强烈要求法医鉴定伤情。2000年7月26日,我第二次被“取保候审”。 出狱后,我一方面向从中央(包括江泽民、李鹏、朱镕基、韩杼滨等)到郴州市北湖区的各级领导申诉、控告,另一方面,也向《焦点访谈》、,《今日说法》、《法制日报》等新闻媒体反映情况。 2000年11月20日,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给我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我对这一违背事实,坚持错误,徇私护短,玷污法律的错误决定当然不服,便提交了《关于不服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书》。同时继续向各有关领导、部门申诉、控告。 2001年3月29日,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决定“撤案”,并给我下达了《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在蒙冤受屈408天后,我的冤案终于得以平反昭雪。 2001年9月5日,我向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国家赔偿并追究刑讯逼供、制造冤案的反贪局副局长李成美的刑事责任。但没有结果。 2001年12月4日,我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至今没有任何回音。 2002年2月25日,我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该立案庭以”没有确认文件”和“不能证明曾向检察院提出过国家赔偿请求”为由拒绝立案!! 我,一个几十年来一心为公、认真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共产党员,却莫明其妙地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无罪羁押,到现在是一身伤病,身心俱废,却求赔无路、告状无门。试问:大千世界,朗朗乾坤,公道何存!!!!????正义何在!!!!???? 敬请有识之士,伸出援助之手!!!! 我的通讯处:湖南省郴州市开发区408队 我的 电话:0735-2155352 我的e—mail: cw12345@0735.net.cn 湖南省郴州市开发区408队:陈 伟 敬上 2002年 3月 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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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三条:“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侵权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 2000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请求赔偿的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以确认论,应当进入赔偿程序:(一)人民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书;(二)人民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书;(三)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四)不起诉决定书;(五)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的复查决定书;……”。 如你所述情况属实,你可据此向检察院提出书面刑事赔偿。在提交申请时可要求收件人签收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证明你提出申请(如特快专递并在封面上注明是某某案刑事赔偿申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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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息产业部二000年十月二十七日《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七条,“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第八条:“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四)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故你此种个人经营行为不合法。应按《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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