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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咨询您一个问题,由于我公司目前已不生产,因此部分员工被迫放假休息,每月仅有500元最低生活费,而且也被告诉说可以另找工作,所以当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后,我提出辞职,但公司却让我赔偿我曾经的培训和保密费用,可当时我虽然接受了培训但回公司后却被安排在另一岗位,而且没有从事培训的工作,那么这份培训协议对我有效吗?另外公司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同时,也取消了我们的保密费用,那么可以说他们违约了保密合同吗,请尽快回答我。 到2001年10月我累计加班经统计已达八十余天,而公司在十月放假时,我便开始换休,请问公司可以在我换体的时间扣发我的部分工资吗,他们说保除的是交通费和饮料费,因为我没有上班,请问这样说合理吗? 请您尽快联系我,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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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
1995 223号]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但由于你公司已不生产,部分员工被迫放假休息。对于放假的员工而言,可视为公司已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本人认为可据此解除合同而不必赔偿培训费用,但对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仍应负有保密的义务。 补假期间仍应支付工资。“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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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村扩建房屋需要那些批件 2、发生类似纠纷时,直接主管部门 3、3月1日即将扩建,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是否有效 4、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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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你所指的“市政建设工程”是何种性质。如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的,根据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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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应否负赔偿责任,应根据其对业主的服务协议内容、是否尽到自己的管理责任、是否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等综合确定。一般情况下,此种情况的发生,物业管理公司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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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请教一下“离婚过错赔偿”中的过错的范围! 希望能给一个尽量详细的答复,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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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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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一个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想咨询您。我两年前与现在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合同中并未对违约后赔偿作具体规定(如赔款金额等)。三份合同在签字后都交给公司,据说是去公证,但直到现在我都没有拿到自己的那份合同。现在我想提前离开公司,不知道这样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我需要赔偿给公司的违约金是否由公司说了算,国家对此有无相应规定。假如我不经公司同意离开公司,最坏的情况会如何。请您指点,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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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你们协议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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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与妻子协商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也可向法院起诉,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赔偿的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有钱并不影响起诉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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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1,单位在自用土地上自建住房。在拆迁时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的说法,依据的是什么? 有没有国家或北京市的法规法令或文件作为依据哪?如果有的话请写名法规或法令的名称及文件号。 请问2,职工的住房问题,单位有义务按国家的房改政策解决,那么国家的这个房改政策名称叫什么?文件号是多少请写明。 *求实非常须要您的帮助。 *我代表我们的拆迁户门,非常非常感谢您的帮助,再次感谢。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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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及其相关拆迁补偿规定,本人认为:单位在自有土地上自建住房,不属于因城市建设需要而需要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补偿的问题,故该单位拆迁时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议你们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咨询。 房改问题,由于政策性较强,请向当地政府房改部门咨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已明确了“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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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满三个月,此种情况应当允许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赔偿的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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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谢谢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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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承租房屋的损坏系由男方引爆煤气所致,其责任应由男方承担。对承租方而言,应属意外事故。不应适用“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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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私合营时将房屋核资折价入股的,其产权属国家所有,不能要求退还原房。建议你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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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据此,如无特殊情况,同居几十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属于事实婚姻。 一方有第三者并不必然属于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其行为可以表现为:领取结婚证或者是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等。有重婚嫌疑的,可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离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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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这个合同有效吗?是否合法?如果我要与公司解除合同,是否能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我还要给公司做出赔偿吗? 麻烦您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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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以合同没有把“所有的规章制度”附在合同的后面为由解除合同,依据不足。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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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红和小强是夫妻。小强在结婚前按揭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房产所有者是小强的名字。小红和小强的结婚证后于房产证领出,结婚证上的日期迟于房产证上的日期。婚后两人要共同支付8万元的按揭款,按揭款是从小强的工资里扣除的。我想请教一下,如果小红与小强离婚,那么她是否能从这套房子上得到利益。 如能得到您的解答不胜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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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此8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小红可得到其本人应得的财产。另外,此8万元的增值部份也可作为共同财产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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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牵涉到了一起法律案件,案情属于经济方面,现在正在被起诉中,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帮助。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同朋友合开了一家网吧,在去年春天网吧里发生了打架事件,争斗双方其中一人死了,死者是我的熟人,而凶手是我的雇员,两人相互也很熟悉,因为玩笑引起了争斗,凶手没持凶器,两人刚一动手我们就把他们分开了,但是因为死者本身就患有疾病,所以惨剧还是发生了。因为凶手家庭困难,所以现在死者家属起诉我同我的合伙人,要求代为赔偿死者的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共计十四万元。两人争斗的起因是相互开玩笑,而死者来我这里玩也并不花钱,我对他是免费的,盼望您能帮忙解答在这个事件中我们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另外,从发生命案后网吧无法再营业而关门了,因为当初购买电脑的钱都是借的,而现在债主正有一项利润很丰厚的生意急需钱去投资,我们单位现在正巧允许职工买断工龄,我想通过这个办法偿还这笔欠款,这笔钱上级单位还没有拨下来,但是现在死者家属知道了这件事情,要申请财产保全,只等这笔钱一到位便要法院扣留,我也是实在没办法才想到了买断工龄这条路,我想知道死者家属是否有权利扣留我这笔钱,另外,如果万一这场官司输了,在我还负有其他债务的情况下,是应该按欠款的时间先后来偿还,还是先偿还这笔通过法律途径的债务?还有,象这样的民事案件是不是一定得请律师?急切盼望您能给我指一条明路,万分感谢。 再次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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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及实践经验,确定雇佣人是否承担转承赔偿责任,应把握三条:即致害人受雇于雇佣人;并在为雇佣人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雇佣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具有这三个条件,就可以认为雇佣人应承担转承赔偿责任。我们认为雇佣人对受雇人致人损害的,雇佣人应承担责任,这主要是基于雇佣人对受雇人的选任、监督或管教的过失的推定而确立的。但是,本案中,雇员与死者因对打而起,一方面死者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另一方面雇主是否应对雇员的打架致人死亡行为承担转承赔偿责任是值得商榷的(毕竟打架并非执行职务行为)。基于此种情况,如能聘请律师,对于维护你们的权益将更有帮助。 原告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你的财产。在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如你败诉,该笔财产将先予偿还该法院具有执行效力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除非其他债权人同时取得该法院具有执行效力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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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间小超市的经理。年前请了一名女工人看铺子,并租了房子给员工住,房子有签合同。前几天,这位女工和男朋友发生口角,疑是感情问题,男方在租的房子里引爆煤气瓶,房屋被毁,幸无人员伤亡。引爆前已报警,但来不及阻止。请问我该负担什么责任?屋主是个颇有势力的人。请帮我解决难题。发到我的信箱中。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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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毁系男方所致,应由其予以赔偿。你虽为承租方,无须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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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亲戚封桥、不让村民过桥属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乡镇拖欠建设款问题,可直接与其交涉或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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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你所述,该房的所有权应属你爸。那么日后,你爸作为所有权人,如何处分该财产(包括立下遗嘱)是其个人权利。除非你能证实该房所有权并非你爸个人独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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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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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是公民的权利之一。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此种义务不因是否有报酬而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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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祖父生于一九二○年十二月,一九四五年六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警卫团工作。一九四六年十月入党,曾担任过排长、连长,参加过解放华东、华北、华南和解放东北等战役,后来调到中南军区训练团第八连一九五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复员。组织安排在供销合作商店工作,一直担任商店负责人。一九八○年十一月八日经县供销社批准退休。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后,由于单位经济效益不好,无法发放退休工资。同年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办理了退休养老证,据了解社会保险处已将养老金发到单位,但单位一直未发。直到二○○○年十月才开始每月发425元,而按标准应发749元,单位解释为无钱交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所以从离退休工人的养老金中扣发补交。 请问: 依据法律多年来拖欠的养老金应不应该补发,如果应该补发,我们怎样才能找回?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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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扣发养老保险金无据,单位应予退回,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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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没有行使其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如《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这二年就是诉讼时效期间。在这个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权利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起诉的,就会在以后的诉讼中丧失胜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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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承担费用的多少,根据你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大小而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70%-90%)、同等责任、次要责任(10%-30%)。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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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不成的,你们可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终结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赔偿时只列对方(交通肇事者)为被告。如果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起诉时,除诉讼费外,一般无需其他费用。败诉的结果:如你们起诉要求赔偿的数额不能得到全部支持,则你们应承担不能得到支持部分的诉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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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 各 位 新 春 快 乐 !心 想 事 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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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他们的行为按旧拆迁法是否合法? 我们作为其单位职工,是否有权要求其解决住房? 我单位已无诚意解决我们的住房问题,我们该向哪个单位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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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有房屋改建,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职工的住房问题,单位有义务按国家的房改政策解决,你们可向当地政府或单位主管部门反映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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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广播电视大学,国家承认其学历。你所述文凭应可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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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犯罪,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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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咨询一下这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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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以机构调整为由解除合同依据不足,应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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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胜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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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村委名义刊登澄清声明。但个人认为清者自清,置之不理或许是一个更好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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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做法不合适。服务商有义务直接通知每一个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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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对此不服的,可依法申请重新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如果起诉的数额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则应自行承担得不到法院支持部份的诉讼费。比如起诉1万元,法院判决只赔6千元,那么原告应承担4千元应交的诉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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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判决后,有义务将判决书依法送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需上诉的,书写上诉状,向原审法院提交,并预交上诉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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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我辞职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如何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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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在职期间的工资及为其缴交社会保险。 辞职后,在新的单位续交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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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甲属“经营者”,只不过是违法经营者而已。浴室属旅馆范畴,其申请应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消防条例》及相关工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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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集体所有制单位将自有相连房屋10间,于1998年1月台票日出租给个人王某经营,租期为三年,到2001年1月台票日期满。王某于1998年月日0月台票日转租给张某4间开舞厅,租给赵某6间养鸡,租期为三年(1998年10月1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止)。2000年11月某集体所有制单位将些10间房屋出卖给赵某。张某认为其租用的4间房屋自己有俦购买权,如果不卖给自己(张某),就不给倒房,时至租期满4个月,张某仍不搬出。 另外,张某在租赁的三年内,共欠王某一年半房租未给,理由是赵某养鸡气味影响了张某兵团厅的生意,王某不同意,于2001年10月将张某起诉,法院判张某给付所欠王某全部房租。 咨 询 问 题 1,在上述情况下该集体所有制单位是否必须将此4间房屋卖给张某,张某如起诉谁胜诉? 2,如果王某也要买这4间房屋,是否王某比张某有优先购买权? 3,赵某已将买房款(全部10间)付清,房产证明已办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希望您能尽早给予答复,这对我们一家人今后的生活举足轻重!再次谢谢! QQ:22694280 E-mail:lmdclear@sina.com lmdclear@sohu.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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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房地产权证明是否已办好,不影响承租人应有的权利。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一九九0年十二月五日)第134条:“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知道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卖给他人,买卖关系形成之日起超过三个月起诉,或者超过六个月才知道并起诉的,其优先购买权不予保护。” 如转租行为有效,张某作为实际承租使用人,有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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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父母方随之将其外孙扣留,扬言钱到人还请问该如何解决(父母方出了大部分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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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外孙为不法行为,可要求公安机关解决。当然,从法律角度出发,此医疗费用应由其丈夫支付。从人情角度,其父母方支持部分费用也是应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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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这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它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设置收费站的决定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当你经过收费站时向你收取费用,这时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如你对此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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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李箱的丢失不是该同学的责任所致,你应予赔偿。但由于行李箱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因而只能根据合理和公平原则确定其应有价值。建议你与该同学协商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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