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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丈夫因单位倒闭而于1997年5月承包了一家歌舞厅,在一次酒后经不住女色引诱与一三陪女发生了关系.事后他很后悔,并立即开除了该三陪女.后来三陪女不断找他希望保持关系,并承诺若与她继续保持关系,决不影响我们夫妻关系,不然就找我告发他俩之间的事,丈夫曲就了她.1999年三陪女怀孕,我丈夫十分害怕,坚决不要孽债,并联系医院做人流,该三陪女从手术台上逃走,事后对我丈夫说她实在是太爱他了,也知道我丈夫跟我感情很好,根本不可能离婚,以后她再也看不到我丈夫,所以请求留下孽债,以后看到孽债就如看到我丈夫,并答应马上嫁一个爱她的男人.我丈夫轻信了她.孽债于2000年出生,丈夫还不放心,要把孽债送人,三陪女坚决不肯,并说她有能力抚养孽债.今后决不找我丈夫麻烦.一年后三陪女不断找我丈夫要钱,我丈夫不理她,三陪女不断威胁无果后于2002年12月3日写了一封给我丈夫的信到我工作单位,暴露了他们五年前的丑事.我一直蒙在鼓里,因为我和丈夫从相识到结婚近二十年来从来不吵嘴,他在我心目中是一个很有修养又很有自制力的优秀男人。他出生军官家庭,二十五岁入党,二十八岁就担任一家中型国有企业的厂长,平时亲戚、朋友都很尊敬他,我们夫妻俩在邻居中受到大家的尊敬。所以尽管我丈夫近十年来经常晚归,也从来不给我一分钱,但我十分相信他,我认为他是一个有能力的人,他只是怀才不遇,我作为妻子应该支持他的事业,都成功的男人背后有一个成功的女人,所以他在外所做所为基本不过问,只是遇而提醒他在外不要乱来,要珍惜大家对你的尊敬,要出污泥而不染。他也信誓旦旦:“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十个男人九个二坏,还有一个就是我”......由于我平时忙于自己的生意,同时也过份地相信了他,导致今天的恶果。 现在三陪女已上诉法院要求每月给抚养费600元。我与丈夫也为此事离婚。丈夫对我说:“我与她之间主要是她错,而我与你之间全是我的错,你唯一的错就是不肯原谅我,尽管我舍不得离开你,但为了不让这女人阴谋得逞,我还是同意放弃所有财产离婚,由于我的错给你带来无尽伤痛,我愿承担一切责任”。我的幸福家庭就这么毁于一旦。 现在我想问:我与丈夫2002年12月19日提出协议离婚,12月23日上报民政局,2003年1月9日拿离婚证。三陪女上诉案件将于2003年1月8日开庭。如果法院判决是否会影响到我的财产?(丈夫说,我一分钱不会给他,因为他没有工作,没有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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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影响你的财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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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但从人道出发,建议给予适当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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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妈妈是个女的,在体力上往往不如男人,打架只有被打的,我认为他们既然是夫妻财产就是共同的,爸爸没有权利非要妈妈怎样,不知道这算不算是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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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该负什么责任? 在刑事上,施暴者造成家庭成员轻伤、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造成轻伤而受害者有证据证明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施暴者伤害罪,受害者要提供法医鉴定、受暴证明。如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在行政上,暴力情节较轻,造成轻微伤害的,受暴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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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我有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咨询一下。婚后我所在单位分得一个15平米的休息间,产权是单位的。此房间一直出租给别人。97年离婚,在离婚协议上未提及此房(因为有其他房屋)。2002年该房所在地被人购买。因此涉及一个赔偿问题。现前妻提出要分房产赔偿的一半。请问律师她有没有资格分得赔偿。 谢谢! 寒松 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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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该房属双方均有权承租的公房,则其要求合理。如纯为单位所有而给本单位职工的工作休息室,因该房产权为你单位所有,你们离婚时无权分割、承租,其要求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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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证据证实该住房及帐上财产为你们或你丈夫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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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向教育部门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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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问你一个问题,我父亲在银行工作,前几年他担保帮别人借了一大笔钱,可那人一直都没还,现在是谁借谁负责,变成他欠了银行的钱,而我们的家庭关系又不太好,他老是说他还不了的话我也不好过,因为,他说父债子还,我不太明白,法律上有这种说法的吗? 麻烦你们告诉我,好吗?谢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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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并无“父债子还”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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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做法不合理,应由企业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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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发工资,向主管部门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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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爱人计划生育检查由其户口所在地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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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于1996年结婚,97年因感情离婚(法院已判决),后在父母的大力劝说下,与前任丈夫又生活在一起,并生有一女,现在由于他没有正式工作,对家庭没有责任感,不孝敬老人,我们的感情彻底破裂,我要求与他分开,可他用要把女儿要回,但他没有抚养能力,我不想想让女儿和他一起受罪,我想咨询一下,我们的婚姻是否还有效?他是否有权要女儿?我们如果分开,是否还需要到法院办理手续?我们的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如果他百般纠缠,非要女儿不可,我应用什么方法解决?我不想把女儿给他。我应怎么办?请给以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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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属非法同居关系,应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并由法院对女儿抚养问题作出判决。子女抚养,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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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于1991年2月结婚,但由于当时其他原因,我们结婚时没有到有关部门登记,目前已有一子,可是我们感情不和,我要申请离婚,我现在想问,我们的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在法律上无效婚姻都做了那些规定?我们是否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我什么财产都不要,是否不经过法律手段就可以从家庭中走出来?如果离婚,法院是否会受理??请给以解答!!!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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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你应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或非法同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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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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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对方不同意的,可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允许离婚,根据你们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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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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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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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一个朋友未婚,但与女友生了一个小孩(他现已7岁)。如今他与女友分手,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愿意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只是不愿意让小孩跟他住在一起,可是女友不同意。请问如果从法律角度该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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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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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咨询法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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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专科毕业证与身份证的名字不符(有一个同音字) 请问我该如何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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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发证部门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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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我们最大的财产是房产。在婚前付过一部分钱,婚后又交了余款,但是现在房产证还没有拿到手。房前我们男方是交了一大部分,但是由于属于女方单位分房,所以我怀疑妻子将来会将房主写上她一个人的名字。请问这样的房产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离婚时是不是只能对半分? 因为实际上我交了大部分钱,但是证据已经被撕毁。我能否使用银行取款收据做证明? 现在我们夫妻已经反目,她的家人不讲道理,她一家人几乎都有乙肝,对传染了我母亲丝毫没有愧疚感,甚至从来没有问候的话。请问我们能否在离婚诉讼时,提出对于我母亲的补偿? 是不是必须提供关于我母亲被传染的证据? 因为我们家只有母亲一个人感染了,据分析只可能是我妻子传染的,而这一切是由于她隐瞒病史造成的。我没有被传染是因为打过疫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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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离婚是符合相关条件才准许,也就是说,不符合条件的不判决离婚。有证据证明的,婚前交付的可作为个人财产,婚后交付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你母亲要求赔偿问题,不能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可另案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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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包括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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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我是一个学生,现在学的是医学,我想改行做一名律师,不知道有什么办法可以转学???朋友们都说现在转学划不来啊,我不知道怎么办好啊??你能给我一个解决的好办法吗???谢谢你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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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学专业,根据你学校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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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与公司签定了合同,员工手上也清楚的写着:“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时制”但我每要工作十几个小时,也没有休息的时间,每天都在上班。我是一个外地打工者,是否合同与员工手册对于外打工者无关呢?我现应该怎么处理这件事。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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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者同样享受劳动保护,你们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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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关于一个计划生育的问题。 我妻子是按照规定每季度在乡政府计划生育部门三查一次,但是去年第三季度三查时发现已怀孕进入第四个月内,这个问题是否为三查不当而造成的、还是不可僻免的呢?我现在应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我们已做过了人流。现在我想找我乡政府部门做为三查不当而造成了这次事故,是否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吗?我已把做手术的资料已交给他们(因我现在在外地),但他们说这不是他们的责任。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我已留过好几次言,但是都没有回音,你能给我尽快的答复吗?谢谢、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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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怀孕的责任应当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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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应根据合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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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请问女士生小孩时,其丈夫有“产假”吗?国家有相映规定吗?如果有,在哪里可以查?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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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四)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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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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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私营业主处打工,左手断掉,我应该向私营老板如何索赔?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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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即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具体赔偿标准请参考本站《律师星空》之“维权论坛二”http://www.lawyer.foshan.net/wqlt02.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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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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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原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件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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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顾问先生:您好! 我朋友的父亲在98年的时候被传说与单位上的女人有不正当关系,朋友的母亲听到风言风语后自然十分气愤,便与丈夫发生激烈的争吵,后来一次严重到丈夫(喝醉了)竟然想用凶器向妻子行凶,幸亏被儿子制止,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从此两人便分床居住至今已有4年。在矛盾过程中丈夫一直否认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而且也否认自己经常喝醉酒耍酒疯是外边的女人挑拨的,妻子一直苦于没有证据,也拿他没有办法,甚至后来就真的认为是冤枉了丈夫。 时至今日,一天丈夫突然没头没脑的向家里说:“他在外边欠了9万元的债务,无法偿还,是由于99年的时候做生意时被坏人骗走了,都怪我当时没有同你们娘俩商量,但一定得替我还了这笔债务!”说着还出据了一份只由他自己填写的帐单。 当时妻子念旧情帮助丈夫还了3万元,但后来突然想到是不是丈夫故意设下的骗局呀,妻子不由担心起来,于是狠下心,面对丈夫的无情举动,身受多年精神折磨的母子当即拒绝不再偿还这笔没有来路的债务。 一直不相信父亲有外遇的儿子从此开始怀疑父亲的举动了,一次偶然的机会,他悄悄的翻到了父亲夹在日记中的父亲与第三者的亲笔对话情书,这样写到:1、丈夫的笔迹:"某某承认做我的妻子,我给予认证"(估计丈夫是在酒醉的情况下写的,前言不搭后语) 2、第三者的笔迹:"思念我不是一个简单的表白,在现有的条件下,你应该取得更加优势的条件,我才能答应跟你,做你的合法的“妻子”,还要排除你的一切干扰才行,你应该明白怎样去做" 儿子看到后,不由后怕起来,父亲对待母亲与自己象仇人一样的举动原来是这个女人挑拨的,那么父亲所欠的外债是否也是与这个女人一手策划的呢? 因此,就以上证据,儿子想上法院起诉这个女人:挑拨别人家庭,差点造成父亲将母亲杀死的人命事件,并要赔偿4年来母亲与儿子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以及告女人与父亲合谋诈骗家庭财产,居心不良! 请问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能否支持这个诉讼,如果不能还要搜集何种证据?以及这个女人的这种行为构不构成犯罪?能不能申请公安部门协助侦察?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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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所述,尚不能证实其有犯罪意向或行为。申请公安机关侦查的可能性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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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所称的晚婚待遇仅就单方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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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工作合同到期了,单位提前30天通知不再与我续约,但没有给我1个月的经济补偿,我看公司原先走的人都给予了补偿,我为什么得不到呢,这合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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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单位没有按规定支付补偿金的,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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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和刘某在2001年合种水稻,刘某为张某担保,向我借了一万元,并约定水稻收后还钱,但年末并没履行义务,2002年张某继续种水稻,答应在水稻收成后还清,但仍未还钱,在诉讼期间张某又给刘某五千元,强制执行的第二天,张某又把水稻一万多斤变卖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请问:1,刘某和张某合伙经营,他能作为张某的担保人吗? 2.张某和刘某串通一气,拒不偿还债务,能否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3.他们以借钱为“幌子”拒不偿还,他们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 我已多次发此邮件,但仍未见回音,望您在百忙之中给我回复,为我指点迷津,多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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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可作为担保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是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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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详。请向当地物价部门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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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照本《广东婚姻法律网》首页 http://www.lawyer.foshan.net/love.htm “协议离婚如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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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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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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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婚之前,你所购买的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从时间及手续上看,双方达成协议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较为快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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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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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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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因婚后生活不和,现想离婚,当时结婚时结婚证已办,请问一下,结婚时父母所借债务(现父母无力清还)是否是夫妻所有,离婚时是否共同清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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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所借债务由父母自行偿还。但你们愿意代为偿还的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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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两天我接到移动公司的电话,说我手机欠费,已经欠了2年多了,可手机号不是我的,我查了一下,当时登记的是我的身份证,但字迹不是我的,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处理?他们只是要我缴费,说缴费后才能打出话费单,我才能报案处理。我想问我是否能报案?以什么名义报案?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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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该机并非自己或授权他人所开提出抗辩,要求移动公司自行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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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点,我结婚登记时,我和妻子都没有亲自去登记所,而且,也不是双方之一方户口所在地,能否撤销此婚姻? 麻烦您了。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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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应协议离婚或向法院起诉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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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租在每商厦经销摩托车的,租期2003月10月28日到期,现在商厦破产拍买了,我的租房合同在11月28日终止清场,几十万元摩托车只好上仓库,租金虽然全部退还我了,但总量完不成返利无望,保证金充公损失严重,也许这是改革吧!今天我听到同样租商厦另处的经销摩托车的同行说:他们租金退还外,还补损失费4万元,我还复印了他们和公司的协议书,请问律师我应用什么办法要到损失.说句实说我不会吵架,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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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租赁合同规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其提前终止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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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有一个50平米的房子,两个女儿,都已超过18岁,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男方要求为其准备购买50平米房子的钱,问是否合理?女儿都未婚,都愿与母亲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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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也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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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好,我是一名学习法律的学生。明年就要毕业了,不过对于法律上的理论和实际应用上还有很多的疑问。现在我想问一个有关继承方面的问题:子女都有继承权,但我想知道如果已经脱离关系的亲属间是否还具有继承权呢,怎样的手续才可以有权证明脱离的效力?法律上承认亲属间脱离关系的事实吗? 这只是我个人的疑问,请问现实生活中有是否具有这样的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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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此时,该子女对生父母没有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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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咨询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问题。具体如下:我的三位亲戚通过继承的方式共同拥有一块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这3人的名字)。现在其中一位亲戚想独自拥有这块农村宅基地建房,其他两位亲戚也表示同意。我想咨询的是:如果那位亲戚想把这块地使用权为自己所有,应与另两位亲戚办理什么合法的手续?是通过办理特殊赠与合同还是别的方式解决?对于农村宅基地,共同土地使用权能转让给其中之一成员所有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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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手续,应可通过赠与方式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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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结婚后八年转为共同财产”的解释在新婚姻法颁布之后,已不再适用。以新婚姻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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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这样的本人有一辆大货车于2000年6月份转卖给别人,当时也没有过户,只是签写了一份买卖协议书,双方签字盖手印。可是现在 这辆车已欠养路费达13000多元。买方却始终没有去交。 请问像这种事情,应如何解决? 敬请回复,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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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买方交付。或根据协议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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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问题:我外祖母与我母亲在五十年代合伙出资购得南京市秦淮区约80平米住宅一套,应外祖母要求,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外祖母。其后,外祖母与我家共同居住。1965年我父母响应国家号召支援三线建设离开南京,在四川成都工作和居住至今。自我们一家离开后的第三天,我姨妈(我母亲的姐姐)一家即迁居该处居住至今。2001年4月,外祖母去世,没留遗嘱。经双方多次交涉,姨妈认为该房产应归其全权处理,我母亲不能居住和继承。 >请问:1、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我母亲拟聘请南京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诉讼,律师费用如何收取。 >2、诉讼请求:该房产权的一半(外祖母只有二女儿);因该区域已纳入拆迁计划,在拆迁前可仍由我姨妈一家居住,拆迁时兑现产权继承。 >3、我方胜诉可能性? 4、本案是否有诉讼时效?若有,是什么时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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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从你姨妈拒绝分割之日起算。无法确认的,一般从2001年4月起计。可先办理继承再考虑拆迁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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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救救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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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单位领导反映。录音可作为证据使用。如想起诉,应三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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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先生在婚前以他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购买了一套29.2万元的期房,首付9.2万元,贷款20万,期限5年,在付了两了月的还款后,我们登记结婚.半年后房子交付,房产证上是我先生的名字.另外,装修款是他父母资助的,并且他也立了收到父母款项的字据.我想知道,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我先生的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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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前支付的房款为其个人财产,婚后支付的房款所体现的价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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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但是应注意的是,因工作原因分居不同城市的,不属此范畴。实际上,是否准予离婚,并不以分居为唯一标准,只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样也可以判决离婚。 子女抚养问题,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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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此种做法没有依据。你可向劳动部门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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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证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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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后,没有义务再支付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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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老婆是某外资企业的职工,且和该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合同(2001.8-2003.8),现在我的老婆怀孕了,明年初就要生育了。但是根据她们公司的规定,妇女要在厂里工作两年以上结婚、生育,才有产假,生育的费用才能报销70%,否则就是一分没有,而且要让你自己自动写离职报告。而且她们在厂里也有养老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她们厂里的规定,就是离职后什么也没有了,什么保险也拿不到! 这样我就不明白了,我的老婆已经满足了晚婚的条件(今年24岁了),而且也符合计划生育,怎么就不能有相应的待遇呢? 各位律师,我想请问的就是他们厂里的规定是否有效?劳动法对此又有怎样的规定? 我对劳动法是一无所知,这里只能恳请大家帮忙了!有很多法律性的东西还不知道,请大家帮帮我!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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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义务为员工购买生育保险,让员工享受保险待遇。该厂之规定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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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方却说到时把服装给寄回家,可是我们已经等了好几个月了,也不见给寄.请问我们可不可以要回服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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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该校交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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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可自行书写,也可委托律师代书。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你是已20岁的成年人,居住权可自行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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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名志愿兵(军人),2002初在老家的结的婚,当时结婚时给她家行的财礼加摩托车等等一起一共有五万多块钱。她家陪的嫁妆约有一万多元。结婚后一年来,争吵不断,之间性格和不来,动不动就吵,她特别的要强,最近她向我提出要法律解决离婚,我也有此打算。我想问一下离婚时,结婚时的给她家的财礼的钱能不能要回来。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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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如无法证明是索取的,按赠与处理,不予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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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证据证实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根据婚姻法,应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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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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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的爷爷现年79岁,共有两儿三女,自从老人退休后,几个孩子都已尽到了自己赡养老人的义务,唯独有一个儿子,因当年盖房子向老人要钱,老人由于经济原因未能给予资助,从此20多年不与爷爷来往,未尽过半点义务。(而该儿子也是老人最为宠爱的一个,当年把自己唯一的接班机会也给了他),今年上半年,老人不慎摔伤住院,多次通知他,也不曾看望老人一次,伤心之极,老人将该老子告上法庭,2002年12月13日法庭宣布进行调解。 2、之后,该儿子未有半点改过之心,不但未向老人认错,反而变本加厉,近几日经常到老人所在地(现住在一女儿家)闹事。记得在开庭前的一天,律师及审判长、书记员曾到老人所在地了解情况,该儿子也跟了去,当时就破口大骂,还一再逼老人撤诉。请问律师,难道象这样的人法律也没有办法吗?另想请教一下有关赡养老人方面的法律法规,若调解无效,我爷爷什么时候可以重新上诉。谢谢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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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经法院调解无效,法院可直接作出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子女对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不履行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将老人赶出家门,或对老人不闻不问,对老人提出的合理的赡养要求也不予理睬,导致老人生活困难的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对于遗弃老人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做子女的思想工作,说服教育,促使其悔改;对于情节恶劣,在当地造成很坏的影响,造成老年人生存困难的,应依法追究子女遗弃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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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您好。 我有件事不名请指教,我前几天被我的女朋友骗到了赣州。到了那里以后,我才知道是什么直复营销。当时我很气,但我为了女朋友考察了那行业,但我总觉得这行业有问题。他们说:“我们这行业叫直复营销,有五级三节制,以前我们总公司是北京恒源伟业电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现在是连锁公司深圳韩一龙贸易有限公司。我们这里有很多产品假如你认可了,你得任意选一种产品价格大约3800-4200产品的价格都不同。”他们还说了很多,这行业的好处奖金分配之类的话,但我没相信我问了,这样的公司真存在吗?他们说存在,然后他们给我看了,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但我始终不相信我还跟他们要公司的电话号他们说不能给,因为每个人像我这样给公司打电话公司就太忙了,只接电话就过一天了。所以我更不能相信了。后来我又见了,五级的总裁。我那天问了他很多,对于公司的事/我问他公司一定在工商局注册了吧,他说是,然后我说我到工商局查了以后再决定做这行业,他又说他给我担保肯定有公司!其实我以前在沈阳也被骗过做过这行业,那时侯公司名叫武汉新田保健品有限公司那边叫网络营销,结果我查出公司不存在。我跟那个总裁说了这些,他问我有没有业务卡,我说有他说,你要是想做这行业拿那个卡过来,我可以把那个卡改成我们公司里的业务卡。免费加入这行业。他这么说我更怀疑了。后来我回来了,但我的女朋友执迷不悟还在那里。您能告诉我这行业违法吗?您能帮我查深圳韩一龙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吗?如果这行业真违法的话能坑害多少人啊,赣州那边做这行业的大约有500多个人啊!希望您能立即回复我!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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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公司是否有工商注册,问题在于有否实施传销行为。如有非法传销行为的,就算公司有工商登记,同样也是非法。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规定:“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经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严肃处理:(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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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及子女依法判决。家庭暴力的证据如证人证言、报案材料、公安机关调查笔录、医院病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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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致经过: 我于1992年大学毕业,分配到省残联职培中心工作。1997年8月1日应聘到现在的中法合资企业的沈阳分公司工作(该企业总部在厦门,老板为马来西亚华人,极端歧视中国人。全国员工100多人,在沈阳分公司有10人左右),2000年4月1日与公司签定在厦门工作2年的合同(见附件1),2000年6月在出差途中扭伤腰部,因忙于工作,当时没有看医生,7月初发现不能正常行走,去医院鉴定为腰间盘脱出,但公司拒绝报工伤。 今年3月合同快到期时,因身体原因,经与公司协商,公司老板同意我回家医疗半年,并许下很多诺言(现在都没有实现),但要我坚持到4月底,带出接替我的同事,我与5月1日去深圳治疗半个月后回沈阳,并根据当时达成的协议,与沈阳分公司补签了一份半年期(5.1—10.31)的临时劳动合同(见附件2),说明主要进行身体的康复性治疗,期间前3个月开60%工资,后3个月开50%工资。但此合同没有得到沈阳劳动部门的鉴证(但有公司和我的签名和公司盖章),换为沈阳劳动局的标准合同(见附件3)。 10月中旬,我通过EMAIL向公司老板表达了,可以工作的大概意思,他答应考虑,但在11月2日,通过沈阳分公司经理,向我表达了不希望我回公司工作、合同自然终止的意思。但没有给我书面通知。 11月上旬,沈阳分公司帮我办理了劳动局的失业转档单,但凭的是沈阳的秘书代我签名的终止合同证明(其亲口在电话里告诉我的)。但答应我可以补签。我自己已经把档案转到我个人的名下。 11月底,我发EMAIL给老板,索要书面通知单,并指出:没有书面通知我可以视为合同延续,并申请5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工作5年)及没有提前通知的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其不与理睬。之后我电话和老板秘书联系,回答合同自然终止,不需要提前和书面通知,其后,我电话要求5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和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及没有提前通知的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并通过EMAIL发了一些有关法律规定,12月9日得到老板秘书电话答复:不给任何补偿。 我曾经去市劳动局仲裁处,但他们答复需要书面的终止(解除)合同书才受理。 我的主张及疑问: 一、 根据劳动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我是否应该享有9个月的医疗期?(劳部发(1994)479号)。医疗期内不可以终止及解除合同。是否可以申请此半年合同中的终止期无效?是否可以判定公司的终止实际为解除合同,并据此申请补偿金? 二、 根据劳动部1996年10月31日发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 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还可以申请支付补偿金总额的1-5倍的赔偿金(劳部发[1994]532号第六条)。我是否可以利用这些条款??? 四、 根据最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2001年3月22日通过:法释[2001]14号),另外三种情形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我是否可以认为公司无故拖欠工资,而主动要求解除合同以获得补偿金? 五、 现在得到书面终止书对我上诉是利是弊? 六、 第十九条对具有数种违反《劳动法》行为的,应分别决定处罚,合并执行;不能合并执行的可以从重处罚。 我回沈阳前的基本工资为4400RMB左右,加奖金税前将近5000圆,我如何合理利用上面的条款及其他我不知道的条款的综合,达到付出最少的麻烦得到最大利益的目的???我为这个公司付出了人生最好的时光和原来非常好的身体以及家庭的快乐,我希望得到公道,请您多多指点和帮助!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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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太多,请直接到律师所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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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因此,必须征得母亲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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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国家公务员在见习期未满时辞职,单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未满服务期不得辞职而将我开除的做法 是否合理,本人正在申诉,申诉的重点应该放在哪里呢 急盼回答,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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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你可以对方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由申诉,但如你擅自离职的,申诉成功的可能性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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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县供电公司一职工,由于家庭住房因墙壁长期渗水(从今年3月16日至今)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从而导致局部装潢严重受损,在经济上受到损失的同时,也给其家庭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由于住房在房改时全卖给职工并有房产证。我的上层有两家住户都是同单位的职工,相互扯皮,无法认定是那一家或两家都有可能渗水。因为他们在装修时擅自将水管移入墙壁内)。为此,我於本单位的物业公司,总经理,工会等部门多次协调,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请问律师: 1,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要求赔偿损失。该怎么做? 2,由于房产是私人,物业公司推委对不对? 谢谢您!望回复。 12/1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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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鉴定,向法院起诉该两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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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作为共有财产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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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有那些?乙肝患者能结婚吗?望能尽早回复,感激不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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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类:(1)患性病未治愈的;(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4)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乙肝患者应不在禁止结婚之列,但是否适宜结婚,请咨询医生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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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后把门关上,之后40分钟他看都没看我一眼,自己关上卧室门,躺在床上睡觉。我迫于无奈,就打电话叫我弟弟把我接回娘家(我的脚当时就肿的很可怕,整个脚都是紫黑的,无法行动,我弟弟把我从8楼背了下来。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我现在准备与他离婚(在2000.1月份当时我们还没离婚。他也因一次小事将我整个面部打伤)。现在就财产分割无法达到一致,我结婚时我这边包括家里给的共出了5万元,也用于购置家电等,现在我们连房子、装修、家电、现金等共计价值16万元。我要求平分财产,给我8万元。他认为房子、装修是他的婚前财产,至于我的公积金4400元只是我借贷给他的,所以他不同意平分,他只同意我带来了多少,他愿多付一万即给我6万。我认为这样不合理,再这我想借助咨询一下,象我这种情况,我离婚时能得到多少财产(他的所有钱也基本上是他家里给的),我是宜昌的,现在正为此事左右为难,希望百忙中能给我回信,急盼,万分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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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离婚时对该房的归属如何约定?房地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是谁?如无法证明为共同财产的,建议协商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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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的母亲与父亲同住一套房子,但是已经分床居住将近3年了。夫妻两人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丈夫有酗酒耍酒疯的恶习,两人除了在一起吃饭外,其他的生活完全是分开的,朋友的母亲已经受够了丈夫的精神折磨。但由于在家庭收入上朋友的母亲没有生活来源,完全依靠父亲每月1000元的退休金。而且由于丈夫的挥霍,两人也已经没有什么可以有效分割的有价值的共同财产了,于是在这种状况下母亲很担心自己离婚以后的生活来源问题。 因此,请问顾问先生: 1、如果妻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能否准于离婚? 2、妻子能否向丈夫要求每月支付生活费,最高能有多少,怎样支付,如果丈夫不支付,朋友的母亲该怎么办?能不能由法院出面直接从工资里扣除转到银行帐户或由丈夫单位代交于母亲手中? 3、住房问题应怎样解决,因为两人住的是单位分配的经济房,且朋友的母亲没有亲人可以投靠? 4、如果不能按月支付生活费,丈夫在离婚前恶意将夫妻共同财产挥霍一空,以便达到控制妻子的目的,妻子在离婚时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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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判决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确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法院判决对方给付帮助款的,可申请法院执行(包括扣划、要求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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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我是一名大学生,我有一个朋友在一场“爱情游戏”里被骗得伤痕累累,我想请问,她是否有权利告上法院?那个男人是个有家室的人,29岁,当然也是一个爱玩弄感情的年龄,他利用在学校里做生意的机会认识了我的朋友,用了很多办法表达了他对我朋友的“爱情”,我的朋友相信了他,并且在一段时间的接触后,还很深很深地爱上了这个男人,为他付出了一切。那男人的老婆知道以后,当然就产生了矛盾,再后来,这个男人就消失了,他骗我朋友说是回家解决问题,很快回来,在这期间他又“帮助”我的朋友把孩子打掉了。一切解决好之后,我们发现这个男的早就做好了打算,不回来了,就是说他骗了我朋友的感情后想一走了之了。 当然,我的朋友早知道这个男的是有家室的,所以这一点上,她自己也有过错,但现在算起来,我朋友是这场游戏里受伤最重的,不仅是心灵上的还有身体上的。 我听朋友们说新婚姻法增加了对男的的要求,我想请问,这种情况下新婚姻法有没有办法可以告到那个男人?现在”孩子“打掉了,有没有证据可以告那个男人”婚外恋“,我的朋友说她那里有一床床单,上面有那个男的留下的”东西‘,可不可以用这个来告那个男的“强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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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自愿发生关系,不能诬告他人强奸。既然消失了,又何必在伤口上撒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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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告官难上难,求助八方来支援 孩子无辜被人打,家长含冤被处罚 2002年8月4日山东省东平县卫生防疫站引发的一起啤酒事件震惊了整个东平县水河街。防疫站的工作人员不知何故闯入我们家(水河茶行),并无故殴打了我们不满15岁的孩子张传玉,当时公安人员也目击了着仪场面,但无一人过问. 事隔一个月东平县公,安局给我们下达了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决定书的当天是说处理孩子的问题把我们骗到公安局,当时立案,当时结案:把我们行政拘留15天,我们要求申辩,他们却说“已经没用了”。硬是剥夺了我们申辩的权利。 经过复议,泰安市公安局在没有进行任何调查的情况下维持了原判。我们依法向法院提起申诉,但深知民告官难。 求助好心的热心人,我们有理有据,该如何打赢这场官司? 落款人电话0538-2361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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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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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除外);伯、叔、姑、舅与侄(侄女)、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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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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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买断工龄的款项应属其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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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向当地公安机关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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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一个问题想向您咨询。我想离婚, 我和他如何办理协议离婚?协议书怎么写?必须注意哪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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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广东婚姻法律网》http://www.lawyer.foshan.net/love.htm 首页“协议离婚如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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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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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收集被殴打的证据,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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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是要看医院的证明? 请你给我解答以下,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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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后,由交警部门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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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不论其是否签名,法院可依法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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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请教你一些问题关于财产分割于抚养的问题. 由于城市改建,我爷爷奶奶的房子要拆迁.我爷奶有四个子女.我爸是老大,却非我爷爷亲生.现在我们对于房屋安置费的分割存在很大的矛盾.我爷爷奶奶不想把安置费分给我爸爸,只想分给我叔叔姑姑,原因是因为我爸爸不是他亲生的.那我爸爸在抚养问题上是否可以少承担一些?我看过一些关于遗赠的问题,说受遗赠多的一方要承担更多的抚养权,是不是这样?我觉得现在财产分割的多少和这个很类似,那最终解决结果是不是也是这样的?我家要求签定有关赡养的协议,我叔叔那方不同意,我们还有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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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包括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此种义务不因接受赠与的多少而改变。故不论你们能否分到安置费,均不得以此拒绝履行赡养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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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丈夫在外有外遇,我想离婚,但没有我丈夫在外有外遇的证据,我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我丈夫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但我确实无法再与他生活下去,请问我该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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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半年后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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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事后对方私自对身体其他多处部位进行拍X光,检查正常,而且拿了多种感冒药,心脏药,血压药。。。。 然后索要营养费100天的,还有家属陪伴两个月数千元(由于这个家属本来是有固定工作的,是单位的内退职工,这个工作也属于不固定工作) 请问是否她要求是否都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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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因事故造成的费用,不应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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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不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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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详。请向社保部门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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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没有造成重伤后果以上的,不构成犯罪。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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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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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院已进行了财产保全,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在广东省,申请执行人已不必预交申请执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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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找到法院,他们叫我交强制执行书上去~ 是不是要收费,是不是要收百分之十的强制执行费。 如果法院执行了,而被告说他现在一分钱都没有那我不是一点办法也没有了吗? 我真的想请问一下你们!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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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在广东省,申请执行人已不必预交申请执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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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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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有一个问题想请教您,是这样的:我的丈夫在外面有了外遇,我想离婚但是他不同意,而我又没有证据能证明他确实在外与人同居,那我应该怎么办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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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法收集证据。如确实无法获取的,可向法院起诉,一次不行,二次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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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合同约定负违约责任,但如能证明已终止委托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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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有一个问题想请教您!事情是这样: 我姐姐和她丈夫离婚,因为那男人在外面有外遇,然后染上的不好的病,我姐姐要求离婚,但是男方不同意,然后提请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我想请教的是,我现在有法院的离婚判决书,那么离婚判决书是有和离婚证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应,我们可以不必进行离婚登记,然后领取离婚证书,对不对?可是假如说我个人想要拿离婚证书,是不是同样可以呢?再者,我到婚姻登记处拿出离婚判决书请求给予离婚证书,为什么婚姻登记处不予办理呢? 另外,法院判决书的离婚判决书是不是也有分很多种情况呢?我真的是弄不明白,请您一定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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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离婚条件予以核发的。离婚判决书是法院作出的,结婚证书是婚姻登记机关核发的,两者的程序不同,生效的离婚判决书与离婚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已有离婚判决书不必再申领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此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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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与否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户口在何处不影响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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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毕业就业到单位报到后,就业协议书是否还有法律效力? 2。报到后,单位应该在什么时限内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借故拖延签定合同,就业协议书是否还有效力呢?时限如何? 3。如果其招聘时的口头承诺的合同细节与现在要签的合同有错距时,是否可以拒签合同?那这拒签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就业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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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权利义务根据就业协议书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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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一位朋友于97年因工致残(等级二级),当年22岁。由于所在单位是大型国企,现在正按《条例》每月领取抚恤金和护理费,各种保险和公积金也在正常交纳。他想知道可不可以要求这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的解决?按月领取与一次性赔偿哪个更有利?因为我们觉得一次性可以得到一笔不小的数额。如果经仲裁,按法律规定一次性的赔偿额都由那些部分组成?能否要求精神赔偿?能否聘请律师代理?盼望您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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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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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理解为我们平常所说的近亲。但通常所指的“近亲属”,在民法上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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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请问何为非法同居?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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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称非法同居。 根据《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从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对不依法履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实行以下处罚: (一)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 每超一个月按最高额加倍处罚; (二)对双方或一方未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责令仍不分居的,每超一个月按最高额加息处罚: (三)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发给《生育证》,其所生子女按计划外生育处罚; (四)不得为当事人出具外出做工或申领个体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原是在职干部、职工的,不得提拔使用; (六)公安派出所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和入户手续; (七)农村基层组织对嫁入一方当事人不予分配责任田和宅基地,不予享受其它集体福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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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一位阿姨,离婚有一子,之后与某男友共同生活了15年。期间,女方因动迁分得一套公房,使用权,有女方及其子的户口;男方与其一个女儿、女婿和外孙共四人有一套公房,使用权。 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方想解除这种关系,需要去法院办理离婚手续么?男女双方对对方的房子有共享权么?就是说,只需简单的解除关系还是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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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向法院起诉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会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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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好: 自前年在青天网得到你的咨询回复后,一直很感谢难忘! 这次又有一难解决的案件,找不到相关法规。 特此麻烦你! 甲、乙房屋南北相邻,东西走向,乙房在甲房南面,乙房建成于甲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商品房合同之后,无规划许可证,已被确认系违章建筑,甲房交付使用日在乙方形成之后,甲房虽于交付日后使用,但至今尚未办理所有证书。 问:乙房影响甲房采光(已经权威部门认定),甲诉请拆除,一审法院以乙房建成时,甲房尚未取得所有权和居住权为由,判令驳回诉讼。 请示是否正确?为什么? 江岩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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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有一定道理。可考虑以开发商名义主张权利,或以其违章建筑为由向建设部门投诉,由建设部门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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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征用宅基地和未计征农业税的土地,不付给安置补助费。请参照当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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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一朋友,男的是离异,有一小孩归女方,女的是未婚,他们是否可以生小孩,是否可以办领生育指标。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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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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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未作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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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自行行使你的自由,不必起诉。即是说,你完全可以拒绝此种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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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一般情况下,如到了付款期限而对方拒绝支付的,应知道权利已被侵害,诉讼时效从这时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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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你妹名义单独供房的,自行继续供完即可。如与未婚夫名义共同供房的,可向银行协商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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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年前,我在一个省主持过一家小型私营企业工作,当时由于使用的两部电话被盗打造成3万多元的话费,由于无法说清楚就缴了一半,剩下一半最终无法缴清,结果时过2年左右,突然被电信和法院查封,把价值近两万元的办公设备拉走了,给的手续是取保候审,要求我们应诉。但我们因没有条件再继续做下去,所以就没有理法院,就离开了这个地方。时过2年多了,我当地的朋友邀我再来这个省做事,并且可能以我的名义再创办公司。请问:以上情况有没有法律问题?我关心的是:1、当时法院取保候审查收的东西我们没有要了,那么在法律上现在还会有什么问题吗?2、电信的欠费还成立吗?是已经被实物顶替还是过了时效呢?希望尽快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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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法院已作出判决,如法院判决书已生效,你应承担的责任以法院判决书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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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医生问我们有什么要求,我们并不想再把我爸的尸体拿去解剖,所以我们没有提出其它要求,在两天后把尸体火化了,请问我们可以追讨医生的责任吗?如果可以的话,我们应该如何去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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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异议的,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如因拒绝尸检而影响对死因判定的,自行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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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如果我想让她请长假,单位应该批准吗?如果他不批准,且以此为由辞退我太太,合法吗?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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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请长假没有法定依据,如拒绝上班违反了劳动合同或有关规定的,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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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离婚时,应当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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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续,因为跟以前那男孩子有事实婚姻,村里面以那为借口,不肯打证明,您说我应该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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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你可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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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的舅父有三名子女,他在妻子去世几年後再結婚.但是婚前生下一名女孩,然後再出結婚証.當他想把女兒入戶口的時候,被當地的地方官要七萬元才可入戶口,這些錢是否要給嗎? 合理嗎?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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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标准请参照当地规定。 例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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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存款凭条的补签、持有的原购房收据以及你居住的事实,应可证明你的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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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已考虑了土地使用权补偿,土地使用权不再单独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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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说明利害关系,与信用社、基金会协商偿还办法。如能证实利息转为本金的,应予扣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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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我以前得过精神分裂症,现在恢复挺好的。我想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怎样才能作到这一点呢。要司法鉴定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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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需要有司法鉴定等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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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想请教您一个问题: 我有一个朋友,她有一个非结婚生子今年15岁, 他的生父最近才知道了这个事实也承认了, 但她想通过法律得到她儿子应得到一切。 他们双方都有家庭,而他拥一个几千万的企业, 您说她应该怎样做呢? 通过什么途径来打这个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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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儿子可要求他的生父支付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具体方式可直接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提供父子关系的证据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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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一些问题请教您,请您百忙中帮我一下。谢谢! 我跟女朋友在2000年2月20日登记了结婚,但大家都没住在一起。2002年10月10日我跟女朋友正式摆酒结婚,但她住了几天就搬回家了,到现在还没回来,她跟我说对我已经没感觉了,想离开我,我很伤心。 我在2001年用自己的钱盖起了一由幢三层半的房子,钱是我和妈妈一起出钱的,女朋友没有出过半分钱。因为我父亲于2001年去逝了,而土地证和房产证都是父亲的。2002年8月房子盖好后,女朋友就催我把土地证和房产证转给我。于是我只好跟妈妈就到公证处把父亲和妈妈公有房子转给我了。但是我还没拿证明到房管所和土地局办手续,现在旧的土地证和房产证还是父亲的。我现在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一下。 1、是不是我和妈妈再到公正处把妈妈转给我的房子转回妈妈就行了? 2、如果不转,我的老婆是不是要分一半? 3、如果是她先提出的那财产又怎样分配? 4、我跟女朋友登记结婚后没住一起,从2000年2月20日登记开始。但2002年10月10日我跟她摆酒结婚,她回来住了几天,我想问问分居时间应该是从那个时候算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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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你父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你一方所有,该房作为你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谁先提出离婚并不影响其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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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救我妈妈吧,我妈妈今年60多岁了,经常给我哥哥干活,可是最近因有病吃着中药没能去,就遭到我哥的毒打,还说再不去就打死她,幸亏我妈妈逃到别人家去才免遭不幸。我想法律是能够保护我妈妈的,请问我该怎么做?期待您的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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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家庭暴力,为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受暴者要敢于向外界求助,一是向亲朋戚友求助,如长辈、关系较好的邻居。由亲友劝阻,批评施暴者;二向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求助。村(居)民委员会都设有调解组织,由调解组织、基层干部、单位领导进行调解,对施暴者施加压力;三是向妇女组织、工会求助。可以向妇联和村(居)妇代会、单位的妇委会、工会求助,由组织出面劝告施暴者,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处理好案件,必要时还可以支持受害者提起诉讼;四是向公安机关求助。公民人身权利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公安机关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职责。受暴者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通过拨打“110”求助,由公安人员到场制止暴力,必要时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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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谁先提出离婚,并不影响其应得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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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此种情况应不构成非法同居。 男方诉之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具体确定是否判决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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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父母都60多岁了,父亲患有多年器官炎,母亲患有心脏病,以前他们辛苦地经营一小副食品店,现因身体不好,交给了我哥嫂来经营,所有的货物折算了5000元钱后,便由哥嫂来经营。可是他们非但不给我父母钱,反而还要我妈妈去给他们帮忙,有时我妈妈顾不得吃饭就去给他们干活,吃了他们一点点东西,就要挨骂,有时,哥还打我妈,把我妈妈的小三轮车砸了。我爸妈有病他们也不管,反而说是装病的。爸妈断绝了生活来源,他们有病设不得花钱去看,我和姐姐就哭着求他们去看病,都是用我们的钱,可是我们也都是成家了的,时间长了,自己的丈夫也不高兴。 我想问一下能否通过法律让我哥和我们共同:1.出钱给爸妈治病2.定期给他们生活费3.不让我妈再给他们干活。如果能,那我们该怎么办手续。 期待您的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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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你父母可以此为据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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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起,近来连日加班,今日才得空上网。 下列问题虽烦杂,但却是一个法律爱好者在自学过程中,联系实际想到的,而又无法自己解答的问题,还请您能不吝赐教! 我是一法律爱好者,有些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想向您讨教: 我有一朋友(非深户)自2001年7月到深圳某集体幼儿园任老师,幼儿园采取每年签一次合同的方法与员工签约(合同是幼儿园自己拟定,没有经过劳动部门审批且没有经过鉴证),合同约定:1、基本工资400元(实际每月如果加上全勤奖等,能拿1000元左右,但寒暑假给400元);2、幼儿园提供培训,凭证上岗(实际没有培训);福利及假期没写清,只写同老员工一样;3、合同期间员工如想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否则不退500元保证金; 4、如果违反合同,要根据给幼儿园的损害,扣除500元违约金。 平时老师加班,一天给10元工资,而若稍有不对,一次就扣100元。员工意见很大,认为奖罚不公,向领导提出,但没有回应。 现在我朋友想回老家复习准备深造。 问: 1、合同及履行是否有违法之处? 如果我朋友想提前半年解除合同,能否主张合同无效(因为合同是幼儿园自己拟定,没有经过劳动部门审批且没有经过鉴证),以免交违约金? 2、寒暑假是否算停业?能否冲抵带薪年休假?幼儿园只给400元工资,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水平,且好象假期没给投保,是否可行?假期及病、伤假期间的津贴如何确定?,是否应投保? 3、幼儿园克扣工资(100元)所依据的规定似乎并没通过职代会,能否认定为随意克扣?如果员工组成变动较大,类似规定是否经每届职代会通过,才对当年员工有效? 4、基于单位出现上述2、3及没有培训的行为,员工能否根据《劳动法》32条(三)的规定,随时解除合同,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30条(三)要求单位给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持不同意见怎么办?是否就此申请仲裁?仲裁期间是否认为合同还没解除,单位仍应该给工资? 5、如果根据合同提前一个月提出,单位也同意,是否可以认为没有违约,以免交违约金?甚至根据广东省的规定要求单位给一个月的补偿金(因为去年的合同已履行完)? 6、如果这次的合同也履行完毕,能否要求单位给两年的补偿金(包括去年的)?能否要求补偿加班工资(每日10元的加班费肯定不行)?加班工资应基于哪个工资来算(合同写基本工资400,平时的有含有全勤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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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太多,请阅读劳动法规、购买相关书籍参考或直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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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一个十分苦恼的问题,恳请得到您的指导。 我98年结婚,婚后不久因个性问题屡屡争吵,99年开始分居,自今三年了。因我们没有子女,也没有什么财产纠纷(租的房子,双方上班),我一直要结束这个不幸的婚姻。 但她却扬言要惩罚我,故意拖着。现在她去了法国留学,却不和我联系,我也不知道联系她的联系方式,民政局要双方到场才给办理离婚。 请问我该怎么办?? 冒昧打扰,抱歉之至!如蒙教诲,不胜感激!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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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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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属于城镇户口,登记结婚一年了,现在已怀孕5个月,现在去办<<生育证>>应罚款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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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参照当地规定。 供参考:《广州市实施〈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四十七条:“符合有关生育规定,但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的,由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如女方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系随夫生活的,则由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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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向你的老师请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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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给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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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先生与原单位没有服务合同等协议约束,单位扣证无据的,可向法院起诉。 欠款问题,可提供欠条、汇款依据等证据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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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个同学的父母是这样的情况:女方在外有第三者,被男方发现后遭打,现女方要求离婚。但男方可以找到女方跟别人发生婚外情的证据,例如被人捉奸在床。象这种情况,如果女方坚持离婚,法院将会怎么判呢?被人捉奸在床能不能作为非法同居来处理呢?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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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婚外情的证据例如捉奸在床不能作为非法同居处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判决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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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此种诉求应会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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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失踪期间你所得财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因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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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未协商强行调动工作,我向劳动局仲裁委递交了申请书,但是在这期间我还是在这家公司工作,关于劳动仲裁期间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法律有什么约束吗? 2、我向仲裁委递交的证据中有关文件涉及公司机密,这个会成为公司解除合同的依据吗? 3、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理由拖欠工资,要和劳动者协商吗,这个协商是法律规定必须的吗。(即必须协商同意才可拖欠工资,否则不。) 再次感谢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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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之前,仍应维持原关系。在递交的证据中涉及公司机密,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依据。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理由拖欠工资没有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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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我已经同丈夫达成口头协议,准备离婚,但是不知道应该怎样写这份协议书,比如:它的规格,内容等,应该怎样写?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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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必须双方签名,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愿意离婚; (二)双方离婚的原因; (三)对子女抚养的协议; (四)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帮助; (五)财产及债务处理的协议。 具体格式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索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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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原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件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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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市政动迁,我们委托上海的妹妹和一个在浙江的弟弟为代理人,(有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办理相关手续。结果,除了一部分补偿款(无疑义大家平分了)外,在浦东另安排了一个小套住房。(在办理有关手续时,是我们的代理人我妹妹签的字,虽然是两个代理人,但只允许一个人签字) 待浦东的房子落实好了,兄弟姐妹也去看过了。大家决议,谁要房子可以出资买下来。5个继承人中谁出的价钱高就卖给谁。所得的钱还是5个人平分。结果我的一个弟弟买下。他出资买房的钱还是5个人平分了。有两个问题请教: 一:在所有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只和拆迁实施单位打交道,他们说,你们的那个弟弟的户口不在上海,他无权办理房产证。此话是否有根据。根据在哪里?如果这样说是没有依据的,我们可以拿哪些法律条款去据理说明。 二:因此,我妹妹又跳了。说这房子是她的,非她莫属。不存在价格问题,根据她的条件出点就可以了。那么我弟弟怎么办? 三:真正发房产证的部门是黄浦区的有关部门还是浦东的有关部门? 希望律师给予帮助为盼!!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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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该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浦东)发证。“户口不在本地而无权办理房产证”之说法应无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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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不好意思打扰你了,我现在遇到一个很烦的事情。 我想问一下,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先他重婚吗。我在不知道他结婚的情况下跟他发生了关系,后来在知道他的结婚后,我就准备走了,可是他的老婆现在知道了,反而说我的错,我现在手里有一些证据,不知道我能不能告他呢。你能告诉我一下吗。 谢谢你了,希望能很快知道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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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如果仅仅发生关系并不构成重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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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协议抚养,但同时应考虑孩子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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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房你占有的份额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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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离婚是自己的自由。但是否判决离婚,应根据该病是否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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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江苏省常州市,现在我的房子面临拆迁,拆迁期限是2002年11月11日到2003年1月31日 (拆迁人于2002年11月拿到拆迁许可证),由于新的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既将于 2003年1月1日施行(估计相应的新的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将出台),且里面有许 多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条款,所以我想等到2003年1月1日后再和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可是 拆迁人对我说,由于他们的拆迁许可证是在2003年1月1日之前拿到的,因此只能执行老条例,我的问题是: 1.2003年1月1日之后,我能按照新的条例与拆迁人谈判吗? 2.新的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条例生效前的"行为"有没有溯及力?如果没有,那这 个"行为"指的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2003年1月1日之前完成补偿安置拆迁的行为"还是"拆 迁人在2003年1月1日之前拿到拆迁许可证的行为"?(也就是说是否执行执行新条例是以拆迁 人与被拆迁人完成补偿安置拆迁之日算还是以拆迁人拿到拆迁许可证之日算) 3.如果根据新的江苏省拆迁条例而出台的新常州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能于2003年1月1日 执行)中提到:对于2003年1月1日前拿到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工程按照老的条例执行,我该怎么 办?如果这样,常州市的这个新条例是否违法?如果违法?违反的是什么法?我可以拒绝执行吗? 如果常州市只执行本地区制定的拆迁条例,是否违反了宪法,有何依据?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行为是否属于民法范畴?如果属于,那根据民法中的哪些条款 可以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请告诉我如果我与拆迁人或常州市建设局理论,应该根据哪些法律的哪些具体具体条款?(哪些法律文本的哪几条) 非常感谢您的阅读和回答!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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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你可据此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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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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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离婚,在财产和子女抚养方面取得一致的意见,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户口、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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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证明分居事实,建议签订协议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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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好!我有疑问题想请教。小陈(男)和小李(女)于1987年3月结婚,同年8月他们一起出资办了间工厂,该工厂定性为集体企业。(虽为集体企业,但工厂的运作与其他方面实质都是私营性质).1995年,陈和李离婚,协议:李拿16万和家具用品,陈拥有剩下的全部(包括工厂)。1998.9企业转制,该工厂变为私营企业。1998.10,陈注册新企业(将该工厂改名),五个股东,注册资金为1012万,其中陈出资1000万。现小李想起诉要求分割婚内的100万(工厂的盈利)。请问:如果小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知道该工厂实属私营性质,他们离婚时虽已协议了,但现在还可起诉吗?如果小李知道该工厂是私营性质的,她可以起诉吗?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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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小李知道夫妻共同财产情况而仍作出协议的,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因时隔数年,如起诉时应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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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重症精神病应属此类),婚后尚未治愈的,可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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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无法赔偿损失的,只根据案情量刑,并不能加重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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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法院申请追加物业公司为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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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精神病,可依法要求重新鉴定。 如属重症精神病,且在婚后尚未治愈的,可申请确认婚姻自始无效。但如已确认其为精神病,则不必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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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卖方为一诈骗集团 现我们损失了80%的资金 诈骗案仍未破 请问我们该如何解决这件事?? 如果要分担责任,我们三人该怎样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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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损失根据你们的合伙协议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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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请教你一下最新的婚姻法规是怎么样的? 新婚姻法出台后的最一个真实过案能否帮我分析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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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通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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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妻在其父母的教唆下,在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我净身出户。我想争取我自己对女儿(五岁)的抚养权利和对房子的所有权(房子是我94年婚前在单位搭上的福利房的“末班车”,当时交款一万两千元,婚后也就是96年我们有交了第二次房款),请问律师先生,我有争取到女儿和房子的所有权力吗?急切盼望您的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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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子女的抚养权。 房屋方面,有一定的可能性,但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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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在大陆登记结婚,需要哪些手续?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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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登记须持证件:国内一方须持证件:(1)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2)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6个月);(3)2寸免冠双人照片3张;(4)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涉外一方除持让述(1)、(2)、(3)(4)项证件外,还须持:(1)经市防疫站出具的血清检查证明;(2)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件。具体为:①香港居民须持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当事人婚姻状况证明以及经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香港律师辩认的有效婚姻证明,职业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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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你所述事实,否则,将对你极为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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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则可独立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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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行过结婚仪式,但属非法同居。现要解除关系,双方协商同意,可不可以不办理什么手续?一方若有再婚算不算重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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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个人认为,通过法院解除为宜。如属事实婚姻关系的,可构成重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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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位离婚女士,与前夫有一个孩子,已判给我,现在我要和一个已婚无孩子的男士结婚(他和他的前妻没有孩子),请问我们可以再要一个孩子吗?盼您的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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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省,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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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和丈夫结婚6年了,婚后他父母出资给我们买了现在的住房,房产证上是我丈夫的名字,请问此房是我们的共同财产吗?他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私自把房子卖了,他们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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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能证实其父母在赠与合同中确定该房只归你夫一方,则为你丈夫个人财产。否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地产证上所有权人只登记你丈夫姓名,如已过户,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的可能性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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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需办理有关手续。但为证明该事实,最好双方能书面签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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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方面:对方是否有所有权,有没有禁止出售的情形。 内容方面:价款及其支付时间,房地产交付时间、标准、验收,过户手续及其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等等,内容较多。建议你参考房地产交易中心有关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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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期间,在夫妻双方达成意见一致的情况下,能否将现在的共同财产和以前的个人婚前财产做一个“个人财产公证”?如可以,是否必须到公证处办理,双方共同制定书面协议,并签字确认的话有效吗?多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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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的财产为该方所有,不因你们结婚5年而改变。该房地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名确认即可,公证并非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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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据证明此为赌债,或者能证明此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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