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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所对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当事人自2001.10.31日起承租某商厦摩托车专柜,从事摩托车销售业务,请问律师,合同期是2001.11.25日至2002.9.30,政处罚中的10.31日订合同日,曰期是否他们搞错,如搞错行政处罚有效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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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书中虽对承租的日期认定有错,但对案件事实、性质没有实质性影响的,不能认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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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没有见到此种案例。但笔者同意作者的观点。既然出租人有出卖房屋给他人的意思表示且已签订了出卖合同,在承租人主张优先权时却表示不再出卖,以此对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很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不应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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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 我老家农村的表哥因做新房子,就雇用邻村村民帮忙。按农村的习俗,做房子时只搭跳板没有其它的防护措施。当房子做到一层半时,因1楼的做了放置空调的预制板,有一部分伸出墙外。当时我表哥跟该村民讲不要踩那伸出部分,但该村民仍然趁我表哥没注意时踩了上去,结果,因预制板承受不了压力,该村民一下从1楼半摔下而落下地点正好底下有一断树桩致使其摔成2级伤残。后来,该村民告到法院向我表哥索赔25万。法院受理问双方是否愿调解,双方都同意。但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致使调解无效。法院当即宣布休庭。几天后法院也没再开庭,而是直接让我表哥到法院拿判决书。 判决书上写明:我表哥未做好防护工作,致使对方受伤,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预见到行为的危险性,但其却过于自信,造成伤害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判决我表哥赔偿对方7万,原告自己承担3万。 我表哥不服对判决有以下几点疑问: 1。调解不成法院是否能直接宣判?是否应重新开庭审理后再宣判?宣判时是否应让原被告双方到庭? 2。我表哥已尽到提醒义务,为什么还要我表哥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如果上诉能否减轻责任? 3。我表哥是农村人,7万元是拿不出来的,如果不能拿出来法院要强制执行的话,是否会抓走他?有哪些强制执行方法? 因上诉期限将至请律师尽快帮忙!‘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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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庭后调解不成,法院可直接宣判。宣判时不必要求原被告双方同时到庭。 2、基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雇主对雇员有依法给予劳动保护的义务,给予提醒不能免除雇主的责任。能否减轻责任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因各人的理解会有所不同。 3、执行时,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如确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不得随意抓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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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三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从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这句话中的房屋用途是指房照上所标明的,还是按照事实来介定,17年来我们一直都在经营,并且按照正常手续缴纳各种税费,只因房照上标明“住宅”二字,就不算门市房对不对?应该怎样给予补偿? 2、305号第三章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迁人给予补偿”而在开发实施方案中对这种情况只字未提,那么我们应不应该得到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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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据此,“房屋用途”及其补偿应参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没有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应以房地产权证上标明的房屋用途为准,但根据你们的实际情况来看,界定为“门市房”更合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有此规定: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公房以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2、开发实施方案虽对该种情况的补偿未提及,但你们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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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个网民,也是一名法律爱好者,在我们那出了一个大家所见怪不怪的怪事.我楼上的一名律师(我们私人感情很好),因为涉嫌作伪证被拘捕,至今已2月有余,在些期间一直未能允许与家属、代理律师会见。19日,此案件已移资检察院起诉科,但仍未予允许接见。其原因为其若干年内为当事人打了不少刑事辩护官司。汝对做有何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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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寻找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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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我父亲是一国企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即所谓“固定工”,在工厂食堂工作。现工厂改革,在食堂工作的固定工,不发放工资,以自己负责工资的形式“集体承包”经营食堂,工厂派下来一个“班长”承包与管理。以上“承包”没有文件与协议,全是口头传达。因要求参与经营管理及帐务公开,父亲与班长起争执,该班长遂扣发父亲半月工资,经多次交涉及与厂领导控诉,补了大部分,仍扣下部分,理由是“劳动态度不好”。 问题:1、这是劳动争议还是承包侵权? 2、父亲要求共同承包的食堂帐务共同,按劳分配或平均分配所得是否合理合法? 3、若起诉的话胜诉可能性大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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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还是承包纠纷应视乎该“承包”性质及相关证据而定。如属真正意义上的“集体承包”,承包人应有权参与经营管理及决定分配等重大事项,工厂派“班长”承包与管理且有权扣发半月工资,显然不妥。你们可先与该厂交涉或与其他“承包人”协商,取得书面证据,明确承包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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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件事想请教你。 我的爷爷有间私房,他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他有六个孩子,其中老大,老三的女儿和老六及其妻儿五人户口在那间房里(产权证只有一个,是爷爷的,户口簿有两个,其中老大有一个,其余四人有一个),其余都迁出了。由于市政建设,那间私房要拆迁。大家商量后决定不要政府的分房而是拿补偿金。但是在钱的分配问题上大家有了矛盾。 有的认为所有的补偿金应该在六兄妹中平分;而有的认为补偿金中的房产估价的部分应该在六兄弟中平分,而其余的补偿由有户口的那三个人按户口人数一分为五;也有人的主张与第二个相似,只是认为其余补偿仅应该按户口数一分为二。为此大家闹得兄妹不和。 不知钱到底应该怎样分配,是否有这方面的法规可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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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你爷爷为该房的所有权人,补偿金应为你爷爷所有,由于其已去世,又没有立下遗嘱,故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继承法》,遗产顺序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如你奶奶在世,且该房为你爷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你奶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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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原湖南沅江机械厂职工,1999年1月我厂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厂里职工全资购买经营性资产,并改名为“湖南永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我于1999年5月向"湖南沅江机械厂"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一套住房(房屋产权属转制前单位,实际上属长沙市芙蓉区商业局的国有资产,新公司未购买房屋产权),并与"湖南沅江机械厂"签订了为期15年的服务协议。2000年4月,转制后的新公司与我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是劳动局合同的规格文本,其中有一条是说劳动合同不影响购房服务协议。明年4月份,劳动合同到期。请问,新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我想离开单位,是否违反了购房服务协议,必须作出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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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如沅江机械厂的主体仍存在,则你与该厂签订的服务协议为有效合同,应当执行。如该厂权利义务由转制后的新公司承接,则你应按服务协议约定执行,否则应负违约责任,除非对方同意不再续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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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工商广字
1995 第155号),具体要求是: 2、广告设计、制作企业(兼营广告设计、制作业务的企业比照执行) 从事影视、广播、霓虹灯、路牌、印刷品、礼品、灯箱、布展等广告设计和制作的企业。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制作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员的1/2;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器材和场地,经营场所不小于4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影视、××、××广告。 3、个体工商户 从事影视、广播、路牌、印刷品、礼品、灯箱、布展等广告设计和制作的个体工商户。 资质标准: (1)户主应当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应的学历或从业经历,应当接受过广告法律、法规培训;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器材和场地,经营场所不小于2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设计和制作影视、广播、路牌、印刷品、××、××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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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在该单位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所在地法院或你们的买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时如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可依法公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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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单位软件侵权行为应由该单位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但《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该软件为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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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盼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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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各共犯均应对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对于共同贪污中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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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你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你应直接与总公司解除合同。如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合同,不必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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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想问一个关于房地产的问题。我在广州买的楼,是在98年交的楼,我办理的是分50期(月)付款(非银行按揭),每期交1%楼款。但当交到2000年10月时,得知小区一直不能办到房产(具体原因听说很复杂),我就一直拒付余下的房款(大约12期,即2万余元)。现在小区的人准备同房地产公司打官司,但因当时在《预售契约》上有一条,如不及时交付房款,要交纳每日千分之一的澥纳金。不知是否有必要及时交付房款?即使交了房款,可能都得不到房产证,这样交了还有保障吗?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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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你应依约交付房款。但具体应根据你们合同对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时间及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违约责任、法律后果的约定而确定是否按时交付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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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如达到一定数额,可以盗窃嫌疑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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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陈××,是中南大学铁道学院的一名研究生,湖南永州人。冒昧与您联系,希望能得到您的援助。一场“小官司”,让我难以安心学习和科研,事情经过如下: 事情有关我5岁的小孩,他在永州上学前班。去年10月30日下午,课间休息,我的小孩和一些小朋友在玩滑梯,当他从上面滑下时看到滑槽里有口水,就从旁边跳下,还没有站稳,另一个小孩从后面把他撞倒,致另一小女孩摔倒在水泥地伤,小女孩的右眼眉毛上方擦伤。老师听到哭声出来处理,她认为是皮伤、小事,擦点药没事的。小女孩继续上了一节课。放学时,女孩的家长找到老师要求上医院治疗,老师不说详细过程,只说是我的小孩撞的。我岳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小女孩家长一同到医院治疗,供花了40元医药费。第二天,女孩家长到学校大闹,说女孩已经住院,要付医疗费,学校就说是我的小孩跳下时直接装到了小女孩。我的妻子当即到学校了解情况,可小朋友们都不能完整描述事情经过(老师及女孩家长在场),我妻子找校长反映情况,学校不予理睬,只认为我们要负全部责任,争议由此产生。 小女孩住院一个月,治疗眼睛,医疗费3000多元,出院时两眼视力都是0.8。今年6月作法医鉴定,鉴定书上说“建议继续治疗费5000元”。今年4月,女孩家长起诉到法院,要求我们及学校承担医疗费、法医鉴定说的5000元、护理费1400元(原告说护理100天,每天14元)等共计10500元。 我们请了一位律师,可他极不负责。开庭的前一天才到学校找老师了解情况(花时间不到10分钟)。 前几天法院庭审,律师不能提供有力的辩护,又不让我的妻子辩护。我妻子又气又急,律师让她在庭审记录上签了字。法院说,我们要承当50%责任,学校承担40%责任,原告承担10%责任。 以上所述都是事实。我们不是不愿意承担责任,可我们不明白: 1、事情出在学校,我们为什么要承担主要责任? 2、原告的证人是那位老师,老师并没有亲眼看到事情经过,她只根据几个小孩子的说法(小孩子没有出庭),一口咬定是我儿子直接撞倒的。老师是学校(第二被告)的一员,这种证人和证词具有法律效力和可信吗? 3、小女孩出院时,受伤眼睛视力由入院时的0.2恢复到0.8。她原来就佩戴眼镜,有斜视,未受伤的左眼视力0.8。我们不理解法医“建议继续治疗费5000元”是什么含义?有这样的鉴定吗? 4、现在我们已经给了律师费,可律师不跟我们见面,也不取证,我怎么办? 5、学校一个班又70人,活动场地狭窄(不足1平方米/人),这不是学校的过失吗? 大律师,您一定很忙,可您是专家,我想您一定能帮我的。恳请指教回复!万分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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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183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幼儿班学生在家由父母监护,在校由学校监护。在校幼儿给他人造成损害,系在校期间发生,学校理所当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家长平时对子女教育不够,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直接责任。在责任的分担大小上,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人有不同的见解。本人认为学校应负主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要求你们承担责任,就应举出充分的证据证实你的小孩有加害行为。证人的证言是否可信,应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建议继续治疗费5000元”只是一种“建议”,且是不能确定发生的费用,你们可以此提出抗辩。 你们可与聘请的律师多加沟通,如有未能协调之处,可向其所在律师事务所领导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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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有关规定,“电力企业在正常供电情况下,停电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请问有没有这一规定 ,或相关的法律法规。 王昌宏 2002.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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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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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歇性精神病人的丈夫在她发病期间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其没有到庭的情况下即做了判决。请问:这种情况法庭在审理时是否应该中止诉讼?其本人未到庭只有其两个哥哥做为法定代理人是否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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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应中止诉讼。法定监护人的顺序应为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其哥哥能否作为法定监护人出庭参与诉讼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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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曾接受公司的培训,要求服务10年。期间生病(颈椎病,工作太累,但不算工伤),治疗至今。只有今年在北京治疗稍有好转。但目前医疗期已满,公司不再批准病假。 (1)医疗期已满后,病人仍要求到外地(北京)治病,正常的手续该怎么办?(目前的法律规定似乎是空白区。) (2)公司规定“无故缺勤”,就“劝退”,“劝退”就要求赔偿巨额的培训费用。我如果自费到外地看病,算“无故缺勤”吗? 我擅自离开,公司会怎样? (3)公司安排我做简单的工作,但每天来回2个小时的公交车恰恰是可能的病因之一(颈椎失稳)。我拒绝,公司有理由惩罚我吗? 在治病、上班、巨额赔偿的压力下,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有相关的条例吗? 谢谢您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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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因此,根据你不能痊愈的实际情况,你可向企业和劳动部门提出请求延长医疗期。自费外出医疗,应经企业同意,如擅自离开属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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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此类纠纷应由什么部门受 理?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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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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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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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要求加盖公章,个人的直接签名即可(为便于日后鉴定,可再加打手指印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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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本人没有在担保书上签字或书面授权他人签字,故不能认为该担保书有效。除非你本人予以追认。 如担保书有效,是否赔偿仍应根据担保书的内容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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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一个学生我以前高中的同学被公安局抓起来了,事情是这样的:他现在在一家工厂工作他上个月的工资被同士给骗走了,回家要生活费被家长骂了一顿,一气之下回厂找那个人,可钱被他花光了并且说要回钱可以,帮我个忙,然后他们俩合伙晚上持刀抢劫,抢了16元钱,事后被告发,(并为告到公安局)厂里开除了他们他们又用刀砍伤了那个告发他们的人,然后被公安局抓起来了。我有几点不明白还请您赐教,一:我和同学一起去看他公安局为什麽不让我们见他,还说连父母都不可以见,这是为什麽?二:他触犯了哪些法律?三他最多判几年?(他今年17岁)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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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以后,其家属不能会见,但可以聘请律师依法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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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佛山卫景城中心花园看商品房的时候,在售楼小姐的带领下看中一套住房,要先交500元的定金,由于身上只带了400元,结果400元也可以。回家后通过多方面的了解才发现有很多的问题,包括电梯、花园、和保安及管道煤气的问题售楼小姐都很模糊的回答,结果发现要交纳比较高额的管理费用后,决定退定。但售楼部的人却死活不可以,说是财务要求的,请问合理吗?售楼部的做法是否有欺骗的成份呢? 望回复。我要如何才能取回定金呢? 电话:13016008518 廖辉强 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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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然,如能证实该售楼部有欺骗行为则另当别论。你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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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指定特定的地方和制药厂,种植、生产限定数量的毒品原植物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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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处于远方的老乡,曾经多次请教。公司因受外界种种不可抗力的原因突然袭击,经济损失惨重,又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利益,我们又不想放弃这个“万民企业”,宁愿用生命拼搏,都想挽回民众的利益。曾经多次把实情书面汇报、请示、请求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救助,呼吁抢救企业。但事到如今,我们外地商人却求生不得。承蒙律师赐教,谢谢! 您的传真机?我可以传真7页、使之更了解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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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气!本所的传真号码为:0757-3362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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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两年前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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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供你妹出款的证据,根据具体情况以“合作建房”为由主张取得该房屋的部份产权或者由你父亲给予经济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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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包括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借款金额和借款日期,由借款人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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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想请教您一个问题,事情是这样的:我的一位亲戚昨晚出交通事故身亡了,假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对方对此起交通事故付全部责任的话,我们向对方的索赔范围包括哪些呢?我的亲戚是国家公务员,他是在下班的路上出的交通事故,单位有补偿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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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参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你亲戚应属公伤,可享受公伤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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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我们提倡结婚要以感情为基础,但社会是复杂的,而且也不好判断和掌握,因而不能作出强制性规定。 而离婚时,“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这里并没有规定以“感情确已破裂”为要件。在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我们才要求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界限,因为在这时候,该方往往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还有和好的可能,另一方也就应该负有一定的家庭、社会责任。因而应当有可予以掌握和判断的尺度,才会让双方信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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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能帮忙回答这些问题,不胜感激。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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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签名,注明年、月、日)为自书遗嘱,只要真实,无须见证人,可确认有效。 为保证遗嘱被执行,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可以将遗嘱交给信任的人保管或进行遗嘱公证,并告知亲朋好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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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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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是否可生育第二个子女,请参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 在广东省,此种情况可生育第二个子女。《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8年)第九条:“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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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好痛苦,我的老公这几天天天在逼我和他离婚,原因我分析是他有外遇。但是他不承认,说他在外向人家写了借条,欠了人家28万,而28万给他去赌掉了。为了为我好,怕债主向法院起诉,所以叫我和他假离婚,这样可以转移一半财产,尽量减少家里的损失。我感觉他在制造一种骗局。目的想和我真离婚。我想问:如果一是真的他是去赌掉了,我不和他离婚,我要不要给他还这赌债?若要的,要还多少?第二:如果离婚了,要不要帮他还?因为我一直反对他去赌的。如果他去嫖娼,作为妻子也要为他付一半嫖债吗?我好生气好痛苦,希望律师快点回答我。谢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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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才应当共同偿还。你夫举债赌博,不必为其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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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到企业的退伍军人,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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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交警四大队对这起事故的认定为司机80%责任(因车未停稳时提前开车门)我妻子为20%责任(车未停稳时上下车)目前我妻子昏迷不醒,事故发生时车上无证人,无证据,证明。是我妻子自行下车的,还是被车甩下。 请了解此方面内容的人帮助我出出主意。 6月20日到现在我妻子仍在医院抢救之中。没有脱离生命危险。抢救费用已达6万多元。造事车辆仍在营运之中,没拿医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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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你们可要求公安机关责令对方预付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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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该人欠费,你有义务予以偿还。你可以机主的身份停机。为免纠纷,建议在停机之前告知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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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父亲健在,在外欠了债,还不起债了。妻子又与他离婚了,小孩还在读大学一年级,而小孩判跟母,小孩拥有一户房产权,法律上会不会判父债子还,把房子去还债?还有离婚后的妻子还管不管这债务?这债务是离婚后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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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将小孩房产还父亲的债,要看该房地产的转移是否有逃避债务的情况以及债权人是否向法院提出请求。夫妻双方没有义务偿还对方离婚后所欠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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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对第三者插足造成家庭离婚,具体如何给以经济补偿?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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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赔偿的数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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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还有没有父债子还的法律规定?因为丈夫赌博成性而离婚,婚前丈夫的赌债离婚后因妻子是否可以不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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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没有此规定。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妻子无须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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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1)我们被拆迁的房屋是成套单元楼房、公房,不是私房,合租房,或是平房……。房地产公司对被拆迁人的经济补偿依据,只是,现有住房的面积,与其它因素无关。并且,针对的是房屋的承租人(与居住人、户口无关)。(2)她于93年就已不在此处实际居住了。 我的问题是: 1、她所提出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的条例是否对我们的情况适用? 2、既然我的承租人过户手续、房地产公司支付给我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手续都是合法的,那这所房屋拆迁的补偿款也是完全属于我的,这个看法,是否正确? 3、外甥女已超过18岁,但她授权他的父亲做为她的委托人。我是否也可以授权委托其它人做为我的委托人,比如我的丈夫? 4、是否如果同为被告的房地产公司(第二被告)胜诉,我也就可以胜诉? 5、此诉讼,如果原告告房地产公司不成立,是否我和我外甥女之间的纠纷就构不成这种,需要法院处理的房屋拆迁纠纷,而要改为在私下接受调解的家庭纠纷了?(性质就不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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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适用《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新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由区、县房地局公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新的规定,仍适应1998年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你外甥女是否可获得补偿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你可以授权你的丈夫或律师作为你的代理人出庭应诉。原则上,如房地产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你也可胜诉。但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如房地产公司无法了解内情、没有过错),由你直接予以赔偿。 本案属法院受理的房屋拆迁纠纷,不论你外甥女的诉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均不会改变定性为你所说的家庭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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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问题比较奇怪点,我家是从一快公用地上盖起来的,我们在那也已经住了20几年了!更绝的是从我祖辈算起有50多年了(我奶奶今年90;很酷吧) :) 可是我家却没有房契。如今我家正面临着拆迁的困境,我不知如何是好!我妈她也很苦恼! 请您帮我解决一下。我不甚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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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因此,应先确定你家房屋的性质,虽无房契,但如能确定你家对该房拥有合法产权的,即应予以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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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是否可随意和我签合同,比如她要我签5年,或签10年,那么我就必须签,除非我不干了。还有如果在合同期内辞职,违约金有没有限制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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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能强加于人。 违约金没有强制性规定,由双方约定。但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没有实质意义或无效,因为国家相关劳动规范已对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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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你朋友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 如须承担责任的,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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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婚姻法》第四十四条中提到遗弃家庭成员,《刑法》当中也规定遗弃家庭成员罪!我想知道具体对遗弃家庭成员的解释!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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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未见到正式的司法解释。 遗弃罪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这里的“扶养”,应理解为既包括物质和经济上的养育,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和护理。比如将被抚养人置于自己不能抚养的场所,或者弃被抚养人于不顾而离开抚养人,或者不提供经济供给不给予必要照料等均可认为是“拒绝抚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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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7《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病员及其家属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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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总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对经济法的定义也各有各的说法。比如“经济法是国家在参与、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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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问的和法律有关,但是个心理问题。 我92年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91年通过国家英语6级。97年获得律师资格。 92年-95年在高明教书。95-97年在香港〈中国法制〉广州联络处做采编。97年至今在佛山教书。一直以来都想进入律师行业,可是对那个职业的陌生总让我有点心理的恐惧。说白了就是对自己没信心。可做律师的愿望并未因恐惧而淡化反而更加强烈了,强烈到痛苦。 这个问题你愿意解答嘛? 谢谢你花时间看完这个非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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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首先要考虑的是你是否适合这个职业。相对于教师而言,律师是一个充满挑战性而又艰辛且竞争激烈的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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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个问题想咨询,详情如下: 我弟弟在一家游乐场所工作。某天,有顾客说他台面上的游戏机币被偷,并抓住一男生(下称为a生)说是他偷的,同时旁边也有顾客反映游戏机币被偷情况,a生被打(我弟弟没有打他)。之后,有人到a生家告知其父母说他们的儿子偷东西,但a生没有回家,后被查到在他同学工作的地方(比较偏远)。a生有两位同学想帮a生,想叫他回来澄清:如果不是他偷的,可以和顾客对质;是的话,认个错。由于他们与我弟弟相识,于是叫上我弟,三人一块去了a生同学工作的地方。根据a生同学说,我弟三人当时无出言恐吓。没有动手,是劝服a生走的。四个人一块搭中巴回来,可是在半路上a生跳车死亡,车上乘客和司机都说我弟三人没有动手,也没有恐吓。事情就是这样,但是当地派出所以非法拘禁罪将我弟他们三人拘留,案子至今未上检察院,我弟他们在拘留所拘留了有5个月的时间。我弟的律师说,由于死者的家人是检察院的,这场官司赢的几率较小。我想问一下您的意见。 在百忙之中耽误您宝贵的时间深感抱歉!!! 200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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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要看他的行为即客观方面有没有实施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强制性)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不是以死者的家人是检察院的就有所区别。更何况,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拘留5个月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你们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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