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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指的意外所得应是“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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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7
20号),“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男方可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但是否批准,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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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姑表和姨表)、叔侄、伯侄、姑侄、舅甥、姨甥等。兄弟姐妹有共同父母亲或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堂兄弟姐妹有共同祖父母;姨表兄弟姐妹有共同外祖父母;姑表兄弟姐妹是指同胞兄妹或姐弟的子女间的称呼。舅甥、叔(伯)侄等也都是在三代以内有共同祖先。 其中只提到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却并没有包括同外祖父异外祖母的姨表兄妹.那么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能否结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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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外祖父的姨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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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听说这类取证和通知都是要有时间限制的,不知对不对,请律师对解决方法给个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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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本人没有见过该种调解处理的时间规定。 你们可要求公安机关尽快处理。赔偿的医疗费用应以实际支出为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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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我想问一下如果我是用自考的方法先考法律然后再考律师,请问你一下这样是否有用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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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法律专业自考,对日后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取律师资格应该有所帮助。当然,这要花费一定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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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下面您回答我的问题时说:除了注明转载的出处外,你还要支付稿费 请问:假如我没有能力支付稿费呢?还有,如果我根本就不能联络到原作者,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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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能力支付报酬,很简单:不要转载。不能联络到原作者,应在转载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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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商品促销的方法不能申请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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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可参考本人主页“师出有名”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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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网站没有明确标明:本网站文章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复制。。。 请问:此时如果我转载了某网站的文章,我只要在文章结尾或开头注明转载网站的名称及地址,是否就是合法的?我是不是就不用再给网站的站长写信请求转载了?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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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你可以转载,但除了注明出处外,还要给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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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 四处求助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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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的特征是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你如确与他人合伙,那么对合伙企业的亏损,应依照约定的比例分担;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如收条没有写明是合伙出资,且你实际上也没有参与合伙经营,没有享受合伙的权利,可以将该笔款项作为向该企业出借款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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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相关的赔偿有哪些?该怎样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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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要述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索赔程序是先由交警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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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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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万事如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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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气客气! 祝心想事成!多抓小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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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有资格关照你这位网上名律师啊,有时间还得让你多多关照!我是原籍潮汕,讲客家话,懂一点潮汕话,与你刚好相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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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的税率是17%,发票金额200万元的税款数额应为34万元,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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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此事我有以下疑问能否请您给予回答: 1. 他们研究所没有办理出国研修的业务和权限,手续是通过原某部外事局办理的。他们每月在日本公司工资10万日元,一年工作后要交该部18万日元。该部下属单位的研修人,回原厂后不需再交任何费用,研修期间工资照发。他们研究所不是该部下属单位,所里自行规定,除了交该部的18万日元外,每人还要缴纳42万日元给所里,并要求他们签订有关协议。请问关于出国“研修”国家有何种法律规定、政策法规?他们所里要的这笔钱是研究所的合法收入吗?合乎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吗?所里要求他们签的含这样内容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2.他们的所谓研修,实际上近似劳务输出,除每周有三小时敷衍了事的日语课外,纯粹是体力劳动。所里没有支付任何培训费或其他费用给日本公司或其他单位,回国来反而要求他们缴纳相当在日本40%标准工资所得的外汇给所里。还在要求他们签的协议中写入回国后至少要在所里工作5年,否则每年要赔偿所里1万元人民币等内容。请问这样的规定合理吗?有任何法律依据吗? 3.我孩子由于未履行所里要求签署的上述无法律效力协议。离所已3年多,至今所里不放档案。请问这种问题应如何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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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性质的外派研修生,可参照《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1996年10月22日国务院批准
1996年12月2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发布)和(1994)外经贸合发第654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关于切实加强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通知》等规定。 研究所作为不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单位,借某部外事局名义外派研修生不符相关规定,且向研修生收取高额费用不符“劳务收益分配,按大部分发给劳务人员,企业收取少量管理费”的原则,双方协议应属无效。档案问题,研究所不予存放,有干部指标的,可挂靠到人才交流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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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问你一个私人问题:你是客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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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的行为特征是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包括持有单位财物擅自进行处分如消费、出卖、赠与、加工等行为。“短款”是否构成职务侵占要具体分析短款的原因和状况,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最高刑罚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请注意虚开发票数额与虚开税款数额有所不同)。 本人原籍广东丰顺,流利潮汕话,略懂客家话。有何关照别忘了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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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违法发放贷款罪”所指的“损失”是指贷款无法收回。逾期才还而现已还不叫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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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我的记忆里机关里每月发放误餐补助费是正常的事,据我所知,很多省市的机关都实行这个福利政策。 但是最近,审计部门在审查我单位帐目时,竟然提出:以后不允许发放误餐补助费。 请问律师:国家是否有明文规定给机关工作人员发放误餐费?应不应该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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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误餐补助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按月固定发放误餐补助费作为职工的补贴、津贴显然不符合相关规定。统计部门的意见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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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这么严重吧?这么点小事就想不开。比这种事更烦的案件多着呢。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由于你们办理结婚证时由男方姐姐代办,属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行为,你可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书面说明情况,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宣布你们的婚姻关系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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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我友应如何处理此事?企业是否违规? 企业是否应给我友经济补偿? 谢谢!等待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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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到期,企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企业应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但在有些地方,发放“生活补助费”则不受上述“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对象和十二个月期限的限制。比如在广东,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适应对象是广东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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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想向您请教,就是关于这份欠条的事,当时因为我们这有个单位发行了三化股票,我父亲于是就向别人借了十三万元的债务当时那张欠条的单据上有几句话是这样写着:“等三化股票上市后,便归还十三万元给某某(债主)”可是近几年来三化股票一直没有上市,那么如果像这样的情况三化如果不上市的话,我家还应该负其法律责任吗?如果现在的债主找我家要债的话,那么我家不还钱的话,是不是算是触犯了法律?(我家暂时无法偿还这笔钱) 愿意为我解决这些惑问的朋友请回复到我的电子邮箱中我的e_mail:shuke123@sina.com,感激不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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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买断工龄是对该职工日后的一种补助,应作为夫妻一方财产处理,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十三万元的债务是否由夫妻共同偿还,要根据该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而定。 可以认为此十三万元借款的还款期限不明确,因而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你父亲还款。你父亲如确无力还款的,只能定下计划逐步偿还,此种情况不会触犯刑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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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你的帮助!祝你工作顺利! 邓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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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气!也祝你事事如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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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 at a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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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在二○○○年跟厂里签了一份培训合同,内容是我在5年内离开厂,就要赔偿三万元,请问是否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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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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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一个单位……比如律师事务所,除了开发票收取律师外,以收据形式收取律师费是否属于偷税漏税,这种情况属不属于犯法?需负什么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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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就是开具与营业收入不相符的发票。收取律师费一般情况下应当开具发票,否则有偷漏税之嫌。但比如预收旅差费、代收诉讼费等开具收据是可以的。对虚开发票,可予以追缴偷漏税款、罚款、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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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起点是五千至一万元。《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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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如能证实房产商有欺诈行为,双倍赔偿可以得到支持。 如无法证实房地产商有欺诈行为,但因其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因而,你要求对方按市价赔偿也可支持。 当然,上述仅属个人观点,你的要求是否得到支持还要视乎法官的看法。^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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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在二○○○年跟厂里签了一份培训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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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培训合同是允许的,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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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还有话想说 我1998年9月下旬去乡人大我是有证人证明的,在2000年7月份(我是6月份去村里面的,村支书就说叫我7月份去帮我调解)我7月份去了以后,村支书说,村里无权调解,说幼儿园不归村里管的,(这个证据我也有的) 我去过的地方很多的,去过嘉兴市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2000年5月份去的),我去和他们反映,反映以后他们就叫我到嘉兴市司法局去,蒋处长(司法局的一个处长),他对我说,叫我去七星乡的乡法律服务所(我以前市塘汇乡的,发生事情的时候我是塘汇乡的,现在我们这个村合并到了七星乡里),乡法律服务所到我村里帮我调解,他们就是说,幼儿园不属于村里管的,(但是幼儿园是设在村里的),村里面有个塘汇乡妇联的文件说,村幼儿园统一由塘汇乡中心幼儿园管的,也没有办法调解,(这个证据暂时没有) 我孩子没有了以后,我的妻子必须再次生育一个孩子,那么我就想问,这段时间是不是算在诉讼时效期里的呢? 这两个证据属于不属于2年期效之内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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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你于1998年9月下旬到乡人大反映和2000年5月份到嘉兴市司法局、乡法律服务所反映,乡法律服务所帮你调解,如你能取得这方面的书面证据,应当可以确认你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那么你将有胜诉的希望。 妻子再次生育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即是说是否再次生育与诉讼时效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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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我还有一点不懂,最后一位是校验码,是不是说不再以奇偶数区分男女了?真不好意思: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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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位身份证号码具体含义:地址码(前6位)表示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县(市、旗、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出生日期码(第7至14位)表示公民出生的公历年月日,顺序码(第15至17位)表示在同一地址码所标识的区域范围内对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人编定的顺序号(奇数分配给男性,偶数分配给女性),校验码(第18位)采用数据处理——校验码系统。 奇偶数区分男女还没变。^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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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有三个问题请教: 1、在下面您说:个人独立出资,组织筹备营业性演出不允许。那么,我想问:假如不是营业性演出呢? 营业性的体现应该是卖门票或相关纪念品等,如果我个人办演出,邀请演员的钱我自己给,门票不卖,也不卖相关纪念品,换句话说:就是我一个人出钱,请大家白吃白喝白看,法律是否允许? 个人出资不允许营业性演出,那我如果跟诸如省级电台或酒吧等一起联合弄的话,应该是允许的吧? 2、请问:现在国家有没有出台关于政策机关建立网站,对于网站内容,域名格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是有没有规定说某些内容不能登某些可以登)? 3、请问:做为杂志社有没有义务回复读者的来信?杂志们的编辑以“工作太忙”为由不回复读者来信对不对?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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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演出详细情况,请查阅《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可通过本主页首页“法律法规查询”进行查询),仍有不明之处,请直接向文化局查询。
2、有关网站内容、域名格式国家已有详细规定,内容较多。如《电信条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等。 3、编辑没有回复所有读者来信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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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孩子在1998年5月15日幼儿园放学回家的途中掉入河中,等发现的时候已经死亡。 我到乡里面多次去反映这个问题,要求这个幼儿园承担责任,但是乡里面都说幼儿园不必承担责任,然后就不再理我,最后一次去乡人大反映这个事情是在1998年9月下旬。 在2000年5月左右我就看见了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文件,规定说幼儿园应该有接送小孩的制度,我又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个情况,他们还是不理会我,我本来不想打官司的,小孩已经死了,能够调解就调解掉算了,但是他们还是不理我,说幼儿园没有责任,在我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与2000年10月向浙江省嘉兴郊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说我已经超过诉讼期限,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 但是我还想讨要个说法,在出事后,我早就向有关部门提出过要求,行使过我的权利,但是他们始终不理我,现在我再起诉就说我超过诉讼期限了,我该怎么做呢? 一个伤心而愤怒的……父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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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你的孩子在1998年5月15日出事,而你直至2000年10月才提起诉讼,很显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除非你有证据证实你在2000年10月之前的二年时间内主张过权利(即使你在1998年9月下旬向人大反映过,到2000年10月才起诉也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期间)。现在的关键是你能否取得1998年9月下旬和2000年5月向人大反映的书面证据,如有,则尚有希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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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急需帮助的人:穆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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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上你的身份证和本案全部资料,到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书、支付律师费,律师便可开始工作了。联系方法,可用电子邮件,也可电话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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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供楼款在你的帐户里支付,现你们应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对于你代为支付的款项,你可以要求对方偿还。对方不偿还的,向法院起诉。领孩子后你们有活动自由,对方无权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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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当指出的是,未婚生子为违法行为,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未婚母亲的权利。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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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在我还没有提出辞职申请,而单位就取消我的电脑工作密码,并且不许我进工厂上班,这违反那些法律条文规定? 我该怎么做? 您能否为我指点迷津,非常感谢!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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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在劳动合同未解除之前,取消你的电脑工作密码,不许你进厂上班是违法行为。你可向劳动局监察科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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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您添麻烦了,谢谢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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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18位数字的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公民未换发之前持有的15位编码身份证同时有效。 18位身份号码的含义:自左至右第1一6位为省、地、县的行政区划码,第7-10位为四位出生年份码,第11—14位为出生月、日码,第15一17位为顺序码,第18位为校验码。其中第7、8位和第18位是新增码。第7、8两位是新增的年份码,一般情况下多为“19”。(如出生年份为1969年:15位制编码为69;18位制编码为1969)。 在考试填写信息卡时,有的仍要求填写15位的身份证编码。对18位的身份证号码,要先转为15位后再填涂。将18位编码的左起第7、8位和最右边的一位数码去掉,即转成15位编码(实际就是你未换发前的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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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聘用合同对此是否作出约定。如学校录用你时确已支付一万元的,因为你提前解除合同而违约,那么你应支付赔偿金。不论你是否应当赔偿,扣留个人档案是违法的。很难估计学校是否会扣留档案。你可向教育局咨询和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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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在这么长的时间里这个楼盘处于停滞状态.在今年初我就提出了该发展商违约,我要求退回我的定金.在我的一再要求下发展商在6月份让我填表并表示一个月以后可以退款,但是拖延至今没有退,我想通过法律途径去起诉,想了解一下正确途径和我的利益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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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违约,你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要求对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在程序上,你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解决,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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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我现在能要求公司补缴我的保险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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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与你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之日起,公司就有义务为你购买社会保险。你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你的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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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还有个疑问: 如果我不是把已经刊登过(但没付我稿费)的稿件给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而是放到我自己的个人网站、我朋友的BBS、或者我自办的地下杂志的话,是否可以? 假如那个登了我稿件的杂志也同意我给网站呢?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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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将自己的作品放到自己的个人网站、朋友的BBS是允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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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现在准备以我个人的名义(不准备联合电台或报社) 独立组织、筹备,独立出资搞一场文艺演出 请问:我都需要向哪些部门申请批准?申请时需要向部门交费多少?有没有演出场所、人数、时间等限制?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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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国务院令第229号发布),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以及个体演员,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以个人的名义独立组织、出资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并不允许。详细情况,请查阅《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3月5日)或直接向文化局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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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无需进行变更登记。为保险起见,建议你向登记部门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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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江西的一个学生,这几天我在我姐姐和姐夫家玩,但是我发现了姐夫有了外遇,那时,我姐姐还不知道,不过现在知道了。我姐姐说,以前他们吵架时,我姐姐又是气愤,又是恼,就写了一张纸条,说要离婚了,我姐姐除了儿子什么都不要,而且还在那纸条上签了字,日期也写了。我姐姐当时只是闹着玩的,而我姐夫当真了,还把那纸条藏了起来,我们找都找不到。现在我姐夫有了外遇,而他死活不承认,我姐姐就慌了,不知道那时我姐姐写的纸条在法律上有没有效?要是判财产时,我姐姐真的除了儿子就什么都没有吗?我们对这都很着急,请您帮我们说明一下,好吗?最担心的是那纸条在他手里。帮个忙,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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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纸条虽对你姐不利,但因是你姐在一时气愤之下所写,是单方面意思表示,并未达成生效的双方离婚协议,故你姐对其效力可不予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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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咨询一下:30年前我父亲和我伯父口头协议:我父亲抚养我爷爷,我伯父抚养我奶奶。三四年后我奶奶就去世了(1976年)。但至今我伯父从未抚养我爷爷一天。我想问一下: 我伯父现在应不应抚养我爷爷?若我代我爷爷起诉我伯父,能不能胜诉? 谢谢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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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你伯父不尽赡养义务,你爷爷可以起诉。如果你已满十八周岁,你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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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人在俄罗斯经商,一年不定期回来几次,总是避而不见,每次回来我都不知道,认识他的人告诉我才知道。我不知他何时回来,住在那里(他有儿子住在他妈家)。 我不知该如何办,是否可以控告其欺诈,这样才能抓住他(不用我这小百姓去当警察抓人了),然后附带民事责任起诉?还有,被公告的被强制执行人竟能自由出国,让我百思不得其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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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的民事诉讼、执行制度是“谁主张谁举证”,因而你应提供此人的财产或行踪情况。不能提供的,法院很难执行。对于行踪不定的债务人,无法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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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一名学生,三年前以自费生的身份就读一所大专院校,可到毕业时却因为:校方根本没把我们这种性质的学生(约有200人)上报给省高教厅,省高教厅的人也就不知道有这样一批学生。结果毕业证最后说发不了,只能发一张所谓的“学习证名”试问:我花三年的光阴、青春,正正规规的读了三年,拿个学习证明有啥用??钱用了不少,却被一些昧着良心的学校领导私吞了,可怜现在200多满怀抱负的学子、望子女成龙成风的家长们忧心肿肿....大律师,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学生能状告院方吗?院方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我们应通过什么途径讨回自己的利益呢?? 辛辛学子恳请答复!!谢谢 众学子 2001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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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能证实你们的正规录取性质或该大专院校承诺给你们发毕业性的,你们可以以其民事欺诈为由向教育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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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近日我在某酒家吃饭,点了几个菜,其中有一菜一个多小时也没上来(时间是中午,当时酒家内的客人也确实较多)。 当我决定结票时,菜端来了,我想不要,但酒家说:不要可以,但必须交费。 请问:酒家要求我交费的做法对吗?现在的法律法规有没有规定顾客可以针对酒家上菜晚的行为予以申诉? 2、一些商店将自己门前的区域列为“本单位自留车位” 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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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对酒家上菜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但酒家作为服务者,其上菜时间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一个多小时显然超出合理的期限,你有权取消消费,拒绝付款。你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2、商店对获得使用权的场地限定为本单位自用是允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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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个月前我给某杂志社投了篇稿,后来稿件被刊登了。但他们至今没有给我发稿费。 现在我想把那个稿件发给另外的报社刊登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我给别的报社投了稿,并且也刊登了。我是否侵犯了原来刊登了我的稿件但没有给我发稿费的杂志社的相关权力?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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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杂志均要求不得一稿多投。明知稿件被刊登,仍向其他报社投稿,不符诚实信用原则,不妥。对于稿费,你有权要求该杂志性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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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操作的失误而引起的伤残也属工伤,但自残或蓄意违章除外。工伤待遇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 (五)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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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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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在办理时将所有权人写成你的姓名。如已取得所有权证,将此楼房的所有权人过户给你。如不想现在过户,可由所有权人立下遗嘱,带上相关证件(房地产权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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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提成按纯利润20%,而且只有年底统一结算,如果辞职一无所有.现公司有同事在没签合同下,压了一批货(发票在他手),由此来要求老板结算业务提成.请问在法律上这样以来同事会吃亏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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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业务提成和结算时间有约定的,应按约定执行。但是,就工资而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如你们的业务提成就是工资,没有其他报酬的,即年底结算的规定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应按月结算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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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问一下: 1、停车场有无责任? 2、那个人自己有无责任? 3、我朋友该负多大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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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来认定。此人是否负一定责任应根据当时的情况具体分析。你朋友如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停车场应负一定的管理责任,但停车场的管理失职并不构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交警部门不会对此作出责任认定。你朋友可在赔偿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停车场,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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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你请教一下:我哥前些时候去上诉,对方接到传票后,要求和解,我哥也同意了,所以得去撤诉。我想问的是:他当初交的一切费用是否会“完壁归赵”? 我先谢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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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因此,你哥撤诉如获批准,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财产保全费用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如调查费、旅差费等)不予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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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应负的责任应根据保证的内容来确定。比如你承诺如某人负下债务不能偿还时,你愿意偿还,那么你就应按承诺的内容负责。详细内容,建议你查阅《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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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水阀未关 3、由于装修垃圾未清理,导致下水道堵塞 4、造成损失 请问责任如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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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的,根据约定。没有约定的,装修公司应负责任。造成邻居损失的,装修公司负责任外,房主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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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啊。办公电话:0757-3362388 3362328 13902840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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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据此,你姐、近亲属和律师可依法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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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仍不能解决,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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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可以渗水现象是三楼住户装修所致为由进行抗辩。具体渗水原因,以鉴定为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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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要靠你平时多加留心了。比如与他多交谈,多了解他的经营情况,留心他的股票账号、银行帐号等资产,记下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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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天我看了一场演出,我是从演出方的正式公开渠道购票进入演出场地观看的演出。在演出中,我拍了几张照片,之后我把照片拿给了朋友看,并放置到了我的个人网站。此举引起了演出方的不满,他们说我侵权了。 请问:1、如果我是从正常渠道买的票(假如我已没有票根了),那么,在演出场地,假如我被人打了或遭受了其他损失,我是否有理由向演出方索赔? 2、既然我是买了票的,那么我在看演出时拍的照片是否算是侵权(比如版权什么的)?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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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演出时被打或被偷不能向演出方索偿。但能否向影剧院索赔呢?被打或被偷等影剧院很难控制的事情,本人认为也不应赔偿。但如属影剧院设施不安全所导致的看客损失,理当赔偿。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你私拍演出照片并公开放置到个人网站的行为应属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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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要看这个公司是不是合法的要看它的什么方面. 请你帮帮我.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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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当与公司书面签订劳动合同,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其他内容。 合法的公司主体资格应当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特殊行业的还应有其他证照,如经营香烟的要有烟草专项营许可证照,饮食的要有卫生许可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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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咨询一下有关户口迁移的有关法律法规。 我九九年毕业于南京气象学院,户口迁出时由于某种原因,我已从分配单位辞职,分配单位将户口迁移证和派遣证原封不动的给我了,让我退回原校。谁知学校也不接收,造成了我现在进退两难的口袋户口。现在我考到南京某大学的研究生,该校的保卫处说只要原校在迁移证上改动一下,迁往地改为现大学,再盖原校所在地派出所的章即可。谁知执行起来上述两个单位都不同意。不知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法规)对这种情况有规定的,我应该怎样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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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这种情况,户口迁移相关规定没有涉及。个人认为:因原迁入地并未办理迁入手续,故无法要求他们出具相关证明;持户口迁移证和派遣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到原校所在地办理手续较为合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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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请问当前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比例是多少? 2)由单位缴纳部分让个人缴纳是如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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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在黑龙江,根据《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998年8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本人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现在是2001年,应该是6%了)。 单位缴纳部分应当由单位缴纳,不得强迫个人缴纳。当然,如果个人自愿缴纳的,相信并不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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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要麻烦您了。 请问: 我和他如何办理协议离婚?协议书怎么写?必须注意哪些问题? 吵架、分居、与他人同居如何作为收集感情破裂证据?他去 外地工作几个月,曾回来过几次,算不算分居? 我和别人在外面或他的住处隔三插五见面,并有亲密接接触,算不算同居?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何收集证明?同居的界定范围是怎么样的? 在这个过程中我有没有触犯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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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离婚手续,(网管oklawyer在2001-08-08 22:28:38回复说.....)“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四)离婚协议书;(五)结婚证。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即是说,与丈夫协商后双方同意离婚的,根据上述规定写好离婚协议书(内容如:1、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同意离婚;2、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支付多少;3、共同债务多少,由谁偿还。4、共同财产多少,如何分。)后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到法院起诉。 到外地工作,不算因感情不和分居。婚外恋行为受道德所谴责,法律不予调整。你的这种行为不算同居,同居一般指共同生活、共同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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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还想请我问,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该如何收集和如何协议离婚?请明示为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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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收集,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等方面,比如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受伤情况、病历、医疗单、知情人证言等,比如双方曾经有离婚意思的表示包括一方书写的字据(如悔过书)、居委会的调解证明等。
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四)离婚协议书;(五)结婚证。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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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开发商交不出“三书一证”,说原因是小区还有楼在建,不可能进行综合验收,要通过综合验收后才有“三书一证”,在今年6月之后才有单体验收的规定,所以只有开发商开出的“二书”,坚持要我收楼,而且不承认逾期交楼。 请问是否要通过整个小区综合验收后才有“三书一证”?若小区未建好,其中有一栋楼已建好交楼,开发商无“三书一证”,业主该不该收楼?有哪些有关的法规?我能否追究开发商的逾期交楼责任?我将来收楼后,还能不能免交三个月物业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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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因而,经验收合格后,可交付使用。既然已约定“收到交楼钥匙后三个月内免交物业管理费”,无论何时交楼,你均有权免交三个月物业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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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公司很不景气,要收回房产,请问:公司或银行可否通过法律手段收回房产?可能性有多大? 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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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如行使诉讼权利)要求退还房屋。但是否退还,要看员工有没有与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办理过户给员工的过程及其证据或将该房屋抵押等情况。如没有其他证据,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既然为个人名字,即应确认为个人所有(可视为公司将房地产赠与给员工,是员工福利的一种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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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和丈夫是在大学期间认识并经6年恋爱后结婚的,已结婚4年。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现在怀孕7个多月,丈夫提出离婚,原因是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其实是他有了外遇。现在已经不回家照顾我了,并且很绝情地说若现在不离婚就要离开我,到我找不到的地方重新发展。我们双方的父母均不在身边,我又处于非常时期,多次恳求他能照顾我到生完孩子,可他还是不顾我的死活,坚持要离婚或出走。 我现在不知该怎么办,婚姻法中随有明确规定丈夫不能在妻子怀孕和哺乳期间提出离婚,但若他就这样置我于不顾,不知我能否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争取我的权益? 请帮帮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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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你夫坚持离婚于法无据。你夫如因此而拒绝履行其扶养义务的,你可依法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无法解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一般仅限于支付扶养费,因为履行照顾责任无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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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父母只是口头向我们三兄弟这样说,没有将新楼公证给我或立个字据。如果万一父母去世后,兄弟翻脸不认人,怎么办?请您给我一个意见好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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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要求你父母办理遗嘱公证,或至少立下书面遗嘱,否则无以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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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与你同学母亲的去世并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对这种损害后果很难要求肇事者直接给予赔偿,但是可以作为受害者家属要求肇事者因致你同学受害而承担精神赔偿责任的一个情节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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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还想请问: 什么才算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和现在我爱的人相爱而背弃他,是不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要是证据不足,只是因为我有了外心而坚持离婚,法院会判吗? 在这个过程中,有没有什么不合法的行为,会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起诉离婚的手续有哪些?需要请律师吗,假如要请,费用怎么算? 希望我没有打搅您.真的很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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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诸如吵架、殴打、分居、对方与他人同居等。因自己有了外心而要求离婚,在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如去意已决,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生效)半年后,可再次起诉离婚。 书写诉状、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财产清单及证明、小孩的出生证等直接到法院起诉。请律师不是必经程序,是否聘请自行决定(律师代理费没有统一标准,因各地区、各律师而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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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一个朋友把他的妻子打死了,他现在在狱中,他对他们俩现在共有的财产还有继承权吗?是不是犯人就没有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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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你朋友故意打死其妻子,无权继承其妻的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为你朋友所有,其余的才是其妻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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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最近要打官司,事先想向您请教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还请您帮我分析指导一下。 1998年8月,家住河北唐山的外甥女先后向我借了两次钱,共计3万元用于做生意(买汽车开出租),当时我碍于亲戚情面没有让她写借据,她也只是在口头上答应等我要用钱的时候就还给我。1999年9月,我因家里有事急需用钱,打电话让她还钱,她说现在手上没钱还不了。后经过我多次打电话催要,她才于2000年5月还给了我1万元钱,剩下的2万元她说以后有钱再还。同年6月,我亲自去了一趟唐山,她还是说没钱还不了,最后我让她写了一个2万元的借条,限期1年内还清(即2001年6月)。2001年5—6月期间,我又多次打电话向她催问,她开始还百般解释,最后就不根本不接我的电话了。现在已经到8月份了,超过了借条的期限,可她还是赖着不还。通过她周围的亲戚我了解到,她现在的经济状况很好,并且用做生意赚的钱又购买了新车,这说明她有偿还能力,就是要耍赖。所以我现在想起诉她,事先向您请教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 1、我住在北京,我外甥女住在河北唐山,我是在北京的法院起诉还是在唐山的法院起诉?应该如何起诉? 2、起诉状向法院提交时需要几份? 3、借条上面没有写明必须支付利息,我现在可以向她索要利息吗?如果可以的话,年利率我可以定为8%(1998年银行的利率为7.8%)吗?利息是从1998年8月算还是从2000年6月算呢? 4、法院立案后何时才能开庭呢,从开庭到结案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5、结案后如果我的外甥女无钱偿还,法院是否可以封存、拍卖她的个人财产?我这时候需要什么手续? 6、诉讼费用有什么规定,由谁支付? 最后谢谢您能够在百忙之中帮我解答这些我不太明白的问题,我将不胜感谢。 姜在成 2001年8 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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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应到唐山法院(外甥女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书写诉状、提供借据、本人身份证、外甥女住所地证明到法院起诉。 2、起诉状二份(有的地方要求三份)。 3、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你们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无息借贷,从逾期还款(2001年6月)起计息。 4、根据规定,法院从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 5、你可以在起诉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对方的财产。判决或调解后对方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划拨、拍卖。 6、2万元的诉讼费用为4%,由败诉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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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请教的是关于离婚的问题。我们结婚的时候,我20,他24。当时我们才开始谈恋爱,我的父母不同意,后来妈妈家要修房子,着急用钱,妈妈看我和他的关系,也知道他有一点积蓄,叫我找他借了一笔钱,然后妈妈又不想还,就答应了他向我的求婚,我也处在恋爱期,还没有准备好要结婚,可是有妈妈同意,我也同意了,也算我自愿的吧。因为我们当时还没有到结婚年龄,妈妈利用家乡的关系,给我们打好了结婚证,那结婚证上我和他的身份证号码以及年龄都是改过的。当我听见结婚证打好的消息,我都在纳闷怎么自己没有一丝新婚的幸福和喜悦,我很平静。结婚以后,他和父母的关系一直不是很好,父母也总是挑他的刺,在我面前说他的很多不是,他也在我面前说父母的不是,我的父母都比较固执的,我好难做。我们还经常为在过年过节过生日给父母送礼而吵架,我们也打,不过很少,我每次都打不赢他,而且他在打我的时候比较恨心,不过我也没有什么大碍。每次吵完,他都会哄我,不过关于吵架的主题,他还是会坚持他的意见的。在结婚后不久,他在外面找过小姐,害得我得了病,花了一笔钱才治疗好,当时我们刚结婚才一年吧,我想离婚,可是我不敢,因为这样在单位里太没有面子了。再又想,他是不是在介意我和以前男朋友有过关系,心理不平衡才这样的呢。以后,我和他之间的感情不好也不坏。其实,我也知道他很在乎我,不过,就是我不能从他那里找到一个女人被爱的幸福的感觉。后来,有一次,有个领导很欣赏我,我也为了报复,和那领导好了几次,不过,很快就结束了。在后来,我遇到了一个人,一个让我着迷,我深爱着的人,我们相爱,我的事情他都知道以后,他还要等我离婚,我们要结婚。我知道和他过日子会比现在清苦,可是我可以感受到快乐,幸福,爱与被爱的幸福。 现在,我向他提出离婚,他死活不同意,我把我对不起他的事都告诉他了,他说,他就是死也不会同意离婚。还从此改变了对爸爸妈妈的态度,爸爸妈妈也开始改变了对他的看法。因为以前他对父母不是很尊敬,父母一直不满意,而且那时,妈妈也说过要我和他离婚,我没有答应,我认为没有什么理由。并且他也特别小气,父母常说他有一天会死在钱堆里。现在虽然他在外地工作,但是每次回来,他都是又带烟,又带酒的学会孝敬父母,所以,现在父母也是寻死寻活的威逼我,不能离婚。 我最担心的是父母的身体,他们不希望看到我离婚,他们会因为我没有按照他们的意思去做,而很伤心,但是我又真的不甘心和他过一辈子,难道我就真的只能这样一辈子了吗?我还担心的就是他会不会因为憎恨现在的他,做出一些傻事,所以我离婚的决心不敢下得太明显,太快。 现在,由于他在外地,我和现在我爱的人也可以隔三插五的见面,亲热,我们的也已经不是一般的关系。 尊敬的律师,请原谅我说得这么没有条理,我真诚的想从您那里得到我的答案,我到底该怎么做??要是我利用法律手段,具体我该去做哪些工作,这些工作什么做!!?请律师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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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问题:你愿意嫁一个爱你而你不爱的人,还是愿意嫁一个不爱你而你爱的人?好象大多数姑娘选择前者。各人有各人的选择。在考虑离婚之前,最好能慎重地想一想。与丈夫沟通,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如决定离婚,可与对方协议离婚。无法达成协议,向法院起诉,起诉前应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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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将作品的时间、地点、人物改换出版是非常明显的侵权行为。 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作品出版事宜,但应注意保护自己的著作权(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不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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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偶然,某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诚邀我和我的好友加盟他的集团公司,由我们技术和管理入股,他出资金,开办了一家在沿海某地的高科技公司(计算机科技发展公司)。 在办理了正常的调动手续之后,集团公司的决策层开会通过先投入前期的开办费用20万元,由我们办理验资等开办手续(注册:300万元),因异地注册+国资等问题,在办理手续时,再三请示提供股东和董事未果,我和好友经请示,自得以个人投资方式(章程我:60%,友40%)注册了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我们亦表明事后,随时再办理股权的转让手续,但集团公司一直没有同我们办理。 去年年底,集团公司开会并发文任命我为新成立公司法人、友为总经理,且集团公司的法人让我们提供今年的项目安排和预算,答应今年按预算追加投资50万,由我们自筹20万,启动项目,可随后资金一直不能到位,公司不能正常经营。公司年度亏损。 问题是:1、集团公司要求我们今年按照“官办民营”的形势继续经营,续签协议并协商交一定数量的管理费 2、集团公司声言:如果不按此办理,则必须交回20万(第一年度)的前期投入 3、集团公司声言:投资的前期费用20万认定为我们的借款 律师先生,不管什么理由,我和友实在不想再撑下去了,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注:截至2001年5月底,20万的前期投入告罄(已消耗一年的费用) 200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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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投入开办费用20万元是否确认为借款,视乎你们协商过程、开办、请示、追加投资的相关书面证据能否证实此20万元为集团公司的合作资金。 就你所述情况来看,最好能协商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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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烦请参谋,谢谢。情况是这样:我母在世时分到两室一厅,当时她给其弟写了个字据,说其中一间给其弟(永久)使用,我母去世后过了几年开始售房改房,我父购买了房子。因此,房屋的性质已从国家产权个人使用权变成了个人产权,这样,即使我父不赶她弟走,她弟也至少应交租金,现在按北京规定的3.05元/米算,她弟也算欠了不少钱,另外还有许多杂费和暖气费,为了不交钱,她弟把那间房上了锁,一年多了不来住。其实,现在国家房管所出租给个人房时,都有规定,逾期2个月不交房租,可以强行赶出。在这种情况下,可否将两室一厅内的那间锁着的门敲开?万一她弟上诉,则说没有敲,本来就没有上锁。听说,敲锁行政拘留15天。但我确实不知如何做好。谨请帮助找出良策。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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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父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对方交还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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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你可据此判断哪些属夫妻共同财产。如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六个月后再行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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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语牌:到农村走走,空谈害民,农村法规是让看画的吗) 当然没批。(理由:示威法第12条第4款) 如果我到市政府复议被否决的话,我可以起诉市政府“行政不作为”吗? 请多赐教。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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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管oklawyer在2001-07-25 00:00:49回复说..... 如申请复议被否决,不能起诉市政府“行政不作为”。因为只要作出答复(不论是否批准)就是“作为”,没有任何答复才是“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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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一事急切的盼望着你们的解答。 我的父亲是个船员,每月约有千余元的工资,母亲务农。父母养了我们姐妹三人,很是疼爱。1995年月,刘某骗得我的家人的信任,与我的姐姐在我家结为夫妻。刘某好吃懒做,长期在外吃喝嫖赌,并打着各种招牌大笔大笔借钱,过着入不敷出的糜乱生活。自96春节,便因债主不断找上门来,而很少回家,并且还因债务纠纷多次被抓进看守所。鉴于此种情况,我的父母与姐姐为了少一点麻烦,同时也为了少一些人被骗,不惜到外宣扬家丑,以引起别人的注意。大约1996年,刘某找邓某借钱,期限三个月,利息非常高。邓某在我的家人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听信刘某的甜言蜜语,将钱借给刘雄开。其后,邓某也一直并未将此事告知我家的任何人。而刘某将借来的钱很快拿出去吃喝嫖赌,挥霍得干干净净,在约定的期限内自然没有能力归还(后来据说,刘某曾于一个月左右,曾将本金还于邓某,但由于没有拿到高额利息,邓某未要。)。邓某眼见不能从刘某那里拿回所借的本金及高额利息,便于1998年8月开始多次找我家的麻烦,要我的父母还钱,并且扬言如果我家不还,将对我家人不利,甚至于扬言要将杀了我的仅二个月外孙女杀死(系刘某的女儿)。致我们一家人都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常为家人的生活安全提心掉胆。甚至于宁可两老在家孤独,也不愿我们姐妹们回家看看。我的姐姐因不堪忍受这种长期不得安宁,并且早已名存实忘的生活,于1999年春节后向孔埠镇人民法厅起诉与刘某脱离夫妻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直到2000年5月8号法院才正式给予判决。并且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做了了断,当时与刘某有牵连的所有债主均已到堂。但邓某及其儿子仍无视法律的存在,继续做出种种违反法律的过激行为。于当天下午带着一车人到我家强行搬东西,后被人制止才作罢。2000年10月我的父母外出,在走的那天早上,邓某和其儿子强行将我父母居住的一套三间二层楼房的钥匙搜走。那是我的父母辛苦了一辈子,于1986年建立的一套三间两层楼房,与刘某根本无关。邓某扬言若我父母不还钱,就要将房屋卖掉抵债。2001年1月1日,我父亲回家找到当地村支书及村长与邓某协调,但没有起到任何作用。2001年5月21日,我父母再次回家办事,在5月25日晚,邓某的儿子冲进我家中,对我父亲狠狠地抽了一耳光,扬言若再不还钱,就将其一家全部杀光。可怜的我父亲年老体弱,手中还抱着一个一岁多一点的小孩。只能忍气吞声,含着眼泪任其凌侮,27日匆匆将事情办完便再也不敢在家中居住了,由于我父亲身体不好,又在家遭受了身心的摧残,27日下午下楼时,从楼梯上摔了下来,致a蛊浔凰さ眉柑於疾荒芟麓残凶摺3 我的父母一生为人耿直,从不损害别有的利益,与左邻右舍相处和睦。深得邻居的好评。面对自己辛辛苦苦操劳了几十年才留下的一点产业,却无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连自己的家门都不敢进。我的父亲仍然忍了又忍,只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想结怨太深。甚至于两位老人曾商量着利用退休工资慢慢的还这笔钱。但是邓某并不领情,而且得寸进尺,从最开始的见面骂几句,发展到后来的动手打人。实在让我们做晚辈的忍无可忍。由于我们对法律知之甚少,在些想借助贵律师事务所的专家们,为我出出主意。这场官司我们该怎么打?该告邓某及其儿子什么罪名?能否要求精神赔偿?另外,能否请专家们帮我拟份起诉状? 在此不胜感激。 此致! 武汉邓小姐 2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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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部门对邓某父子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进行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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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作案时间和利害关系,不能证明乙为凶手,不能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