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网站,你在侵谁的权?

     随着我国离婚人数的急剧增长、离婚率的节节攀升,中国离婚经济日益高涨,自2000年4月浙江的柯直律师创办“中国离婚网”伊始,尤其是自2005年至今,各类离婚网、婚姻网、离婚律师网、婚姻律师网、婚姻法律网、维情网等网站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律师、离婚公司、维情公司争先恐后地加入这离婚、维情经济的淘金行列中。利用离婚网站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咨询、维情服务和婚姻法律服务,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宣传了婚姻法律知识,有着正面的社会功能和效果,从这方面说,是值得赞许的。

    笔者于1999年5月创办个人网站“律师星空”,开始为网民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有鉴于离婚、婚姻法律问题咨询的日益增多,为适应法律服务专业化之需要,2002年8月创办了“广东婚姻法律网”。凭籍自己长期办理婚姻法律纠纷案件的实践经验和对婚姻法的理解,尽量以原创的文章及一些有针对性的婚姻法律知识来丰富网站内容,如:如何办理结婚登记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 离婚的途径和程序 哪些情形法院可判决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与经济帮助 子女抚养、抚养费与探望权 离婚协议书格式及内容 离婚起诉书格式与范本 如何协议离婚 如何起诉离婚 夫妻共同债务专题解读婚姻法解读 等相关内容,希望对那些需要了解婚姻法律知识的人士有所帮助。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广东婚姻法律网”先后入选网易、新浪“婚姻类”、“法规检索类”精品网站,而中国高校教材2004年7月版《大学法律基础》“我国法律(学)网站要览”从网站的学术性、资料性、时效性、评论性、实践性角度对我国当代的法律学网站进行筛选,婚姻法律方面入选的仅有二家网站:广东婚姻法律网中国离婚网

    然而,让笔者始料未及的是,不少离婚或婚姻法律类网站却未经本人授权而转载上述原创文章(大家可以在搜索引擎中以上述文章名称搜索可见结果),且未按本站要求注明“来源:广东婚姻法律网:www.oklawyer.cn 作者:游植龙律师”,而这其中竟然不乏律师或法律网站。为了维护本人的版权,笔者向数十个侵权网站发出了函件,要求其注明出处。但除了极少数网站按笔者的要求作了处理外,大多数侵权网站居然置若罔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我不奢望这些网站“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我只希望注明出处和作者,但此类网站竟然连这一点最基本的要求也没有做到,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一个网站的律师来信称:“文章是本站工作人员通过搜索引擎搜到其他网站的内容,然后转载过来,无法查明原作者。对于你的要求,本站已经照做。对此给你带来的不便,本站表示歉意。”这,才是一个律师应有的素质。

    由于无法查明原作者而无法支付报酬、注明出处,当然是情有可原,笔者会予以充分的谅解。但如果在收到通知之后仍然置若罔闻,那就是明知故犯、知法犯法了。转贴网上文章,拼凑成离婚网站,还自称原创,这就是我们的学法中人?一个律师,一个法律网站,如果连这点诚信也没有,还谈什么为他人提供优质的婚姻法律服务?

    诚信,什么时候,离我们近些,再近些……

   (作者:游植龙律师 200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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