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州日报 2012年9月19日

近年来虚假诉讼呈增多趋势 其中房产纠纷占到75%

广东恶意做假避“限购”官司骤增 虚假诉讼以离婚案最常见

    限购令出台后,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在短短两个月内接到房地产案件236件,其中涉及商品房买卖等房产纠纷存在规避“限购”情形的案件68件,占新收案量29%,用虚假诉讼来规避“限购”正呈蔓延态势。

  本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虚假诉讼的方式五花八门,诉讼当事人各怀鬼胎,为的就是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决或执行,获取非法利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广州法院各出奇招,重拳出击,总结虚假诉讼的类型和特点,火眼金睛识破虚假诉讼,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的诉讼当事人。

  文/记者练情情 通讯员马伟峰

  假官司 真买房

  为贯彻落实“新国八条”的房产调控精神,广州市政府于2011年2月23日发布“限购令”,进一步打击了投机性购房的上涨势头,有利于合理引导正常的住房需求。但近期,广州法院在审理房地产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部分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规避“限购”新政的现象。

  番禺区法院统计,自2011年1月26日至2011年4月1日,番禺区法院接收房地产案236件,其中涉及商品房买卖等房产纠纷存在规避“限购”情形的案件68件,占收案量的29%。规避“限购”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假官司  互相串通“放弃”房屋所有权

  房屋共同所有人故意放弃“业主”身份,以规避限购标准购买新房产。番禺区法院在审理房屋所有权确权案件过程中发现,某些房屋共同所有人互相串通,主张其中一房屋共有人实为“挂名业主”,要求恢复真正房屋所有人唯一“业主”的身份。

  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往往对产生“挂名业主”的事实并无异议,甚至制造虚假证据以证实其主张。

  待法院判决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后,房屋所有权人持生效民事判决书到房屋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则原“挂名业主”因为其名下已无登记的房产,不受限购令限制,得以继续在广州购房。 

  2.假离婚  买房后复婚 又是一家人

  由于“限购令” 是以户籍家庭为单位规定购房上限,于是有些人想到了通过“肢解”家庭的办法避开限购。夫妻双方先以离婚财产分割存在争议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分家析产;法院立案受理后,双方再以就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要求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其往往在协议中直接约定现有房屋全部归其中一方所有,另一方名下则没有任何房产。其后双方持生效民事调解书,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房产所有权人变更登记。然后,无房产一方在本市另行购买房产,待新房产产权手续办理完毕,双方即到民政部门办理复婚手续。

  3.借名购房  故意制造事实物权纠纷

  “借名购房”, 即采取“资格交易”的手法规避“房屋限购”政策。此种方法多为非本地户籍的买家所利用。

  买家多数属于已拥有1套以上住房或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税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他们先是借用拥有本市户籍且符合购房条件的亲朋好友的名义购买本市房产,待该房产的产权登记手续完毕之后,实际买家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为涉讼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在得到法院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判决后,这些人再到房屋登记部门变更产权登记,达到房屋过户的目的。

  虚假诉讼中以离婚案最常见

  虚假诉讼在离婚案件非常常见。如夫或妻一方在起诉离婚前,与他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或由虚假的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还款。

  海珠区的甘小姐曾向记者反映,因丈夫有外遇,她提出离婚。但丈夫和公公婆婆不同意,扬言离婚就要她“净身出户”。结果,夫家通过多宗虚假诉讼把财产转移得七七八八,还通过诉讼“虚构”了上千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离了婚,她不但分不到财产,还要负债。 

  还有一种离婚诉讼,也值得警惕。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假离婚之诉,负有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表示全部放弃或仅分少许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大大削弱债务偿还能力,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还有名为离婚,实为获取拆迁补偿、低保等利益的案例。夫妻离婚后户口分立,在拆迁补偿上能获得更多的补偿或更有利的安置,也更容易符合低保的条件。这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仅简单要求离婚,并不需要处理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非常配合,很快接受法院调解离婚。

  民间财务纠纷常见假诉讼转移财产

  在民间借贷案件或财务纠纷中,也常能觅得“虚假诉讼”的影子。如当事人恶意串通,以数额较大的虚假借条或财产所有权提起诉讼,从而在另一真实债务中,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绝还款。

  海珠区法院就发现了一起当事人合谋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试图转移被法院查封财产的案件。彭某宇拖欠邹某货款,邹某多次追讨无果,遂起诉彭某宇。法院判决彭某宇清偿货款及利息,并查封了其位于江南大道南路的一处房产。

  眼看着自己的房屋要被拍卖,彭某宇急忙与父亲彭某商量,由彭某向海珠区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次日,彭某以原告身份起诉其女儿,要求确认其拥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隐瞒了上述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且原审原告已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讼争房屋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的事实,骗得法院为该案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彭某所有。

  随后,彭某拿着调解书到海珠区法院执行局,称房屋已归其所有,要求拿回被法院查封并将拍卖的房屋。最终,海珠区法院查实事实后,及时撤销了该民事调解书,同时对彭某父女各处罚款5618元。

  如何防范?建议用伪证罪追究刑责

  资料显示,从2001年~2009年12月,广东省三级法院共识别虚假诉讼案件940件,其中房产纠纷705件,占已识别虚假诉讼案件数量的75%。近三年来,“假案”呈增多趋势。广州市检察机关透露的数据显示,2010年广州只有1起虚假诉讼案件,2011年则有近20条虚假诉讼线索,立案审查12宗,同比增长11倍。

  近3年来,荔湾区法院发现并阻止了5件虚假诉讼案件,标的金额670万元。案件均以当事人撤诉结案。

  针对虚假诉讼案件的多发态势,越秀法院在民事审判中采取强化措施打击虚假诉讼,颇有借鉴意义。除了实行证人宣誓制度外,该院在婚姻案件中实行开庭财产申报制度,如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法院将依法少分隐匿方财产。

  虚假诉讼隐蔽性强,目前立法上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主要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仅处以警告或罚款,严重者处以拘留。

  鉴于此,有法官建议修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有关规定,扩大伪证罪的适用范围,使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能够适用伪证罪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建立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对造成第三人经济损失的,要求虚假诉讼者承担赔偿责任,使其不能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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